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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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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07 03:52:47  来源: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95
核心提示: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2-27 生效日期 2024-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助力品牌强农和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苏州大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7日

 

 地区: 苏州市 
 标签: 品牌 农业 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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