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0 08:25:21  来源:莱芜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3768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卫   生   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处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