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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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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5-20 08:25:21  来源:莱芜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377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政法发〔2006〕68号
发布日期 2006-02-13 生效日期 2006-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发布、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修改如下: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卫   生   部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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