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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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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07-13 10:53:16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次数:12008
核心提示: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乳制品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原《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发布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工联产业[2009]第48号
发布日期 2009-06-26 生效日期 2009-06-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为规范乳制品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乳制品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原《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现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予以发布。
 
  附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

牛乳被誉为营养价值最接近于完善的食物,人均乳制品消费量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增加乳制品消费给予高度重视,加以引导和鼓励。在我国,乳制品逐渐成为人民生活必需食品。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几年以来,我国奶牛养殖业和乳制品工业发展迅速,奶牛存栏、奶类产量、乳制品产量成倍增长,乳制品消费稳步提高,成为仅次于印度、美国的世界第三大牛奶生产国。
 
  乳制品工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推动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发展乳制品工业,对于改善城乡居民膳食结构、提高国民身体素质、丰富城乡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及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对于带动畜牧业和食品机械、包装、现代物流等相关产业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乳制品工业正处在由数量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关键时期,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较多问题,如产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能力过剩;养殖水平低,企业与奶农关系不协调,生鲜乳供应不稳定;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结构失衡,市场竞争失序;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面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乳制品工业,保障我国乳制品安全,强壮民族体质,带动农民增收,提升我国乳制品工业在国际的地位和竞争能力,在《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形成本产业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标
 
  第一条 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奶牛养殖、乳制品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生鲜乳生产协调发展,提高人均乳制品占有量,建立确保行业有序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机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乳制品工业。
 
  第二条 控制加工规模,有序发展。严格控制乳制品加工项目的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提高乳制品加工能力利用率,避免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和设备大量闲置,避免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加工产能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与奶源供应、市场需求相适应。
 
  第三条 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合理经营规模,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丰富产品品种,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乳品安全。
 
  第四条 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优化全国奶业布局,坚持扶优汰劣的原则,继续发挥重点产区以及大中城市的资源优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配置原料和加工产能,促进奶源基地与加工企业协调发展;适度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奶源基地建设及乳制品开发,逐步扩大加工能力,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提高企业环境绩效。
 
  第五条 合理利用外资,提高乳制品工业竞争力。继续坚持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提升质量,提高竞争力。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积极推进技术装备的自主化进程。
 
  第六条 规范投融资行为和市场秩序,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第二章 产业布局
 
  第七条 乳制品工业布局应充分发挥奶业传统优势地区的资源,加快淘汰布局不合理、技术落后的产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
 
  第八条 东北、内蒙古产业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4省区,是全国重要的奶源基地和主要的乳制品工业基地。奶牛存栏量大,奶牛单产水平不高,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分散饲养比重较大,与主销区运距较远。重点发展乳粉、干酪、奶油、超高温灭菌乳等,根据市场需要适当发展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产品。严格控制建设同质化、低档次的加工项目,扶持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项目。
 
  第九条 华北产业区,包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4省,是我国新兴的奶牛优势产区和奶源生产基地。地理位置优越,饲草饲料资源丰富,加工基础好,是都市与基地结合型乳业产区。但奶牛品种杂,单产水平低。重点发展乳粉、干酪、超高温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酸乳等,合理控制加工项目建设。
 
  第十条 西北产业区,包括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奶牛养殖和牛奶消费历史悠久,牛奶商品率偏低,奶牛品种杂,养殖技术落后,单产水平低。主要发展便于贮藏和长途运输的乳粉、干酪、奶油、干酪素等乳制品,适度发展超高温灭菌乳、酸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合理控制加工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乳制品。
 
  第十一条 南方产业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13省区,奶牛存栏较少,水牛存栏量大,奶类产量小,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高,人口密度较大,是牛奶的主要消费地区。主要发展巴氏杀菌乳、干酪、酸乳,适当发展炼乳、超高温灭菌乳、乳粉等乳制品,根据奶源发展的情况和分布,合理布局乳制品加工企业。鼓励开发水牛奶加工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乳制品。
 
  第十二条 大城市周边产业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奶牛养殖现代化水平高、牛群良种化程度高,奶牛单产水平高,人口集中,消费市场大,加工能力强,是都市型乳业产区。支持乳制品加工科技的研究与产业升级,鼓励新型乳制品的开发,主要发展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低温产品,适当发展干酪、奶油、功能性乳制品。该区域要率先实现乳业现代化,保障城市市场供给,促进城乡经济和谐发展。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加工项目。
 
  第三章 行业准入
 
  第十三条 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准入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省级或省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乳制品工业发展要实现规模经济,突出起始规模。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5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300吨及以上。第十一条列举省区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准入规模限制。
 
  第十七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第十八条 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北方地区(第八、九、十、十二条列举省区市)在100公里以上,南方地区(第十一条列举省区)在60公里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十九条 增强全行业节约意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节水技术,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术与装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
吨/吨


度/吨


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0

60

5.5

灭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脱脂乳粉

1.80

800

70.0

炼   乳

0.60

200

10.0


  第二十条 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二条 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准生效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电力部门不予以供电。
 
  第二十四条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企业方可投入产品生产和销售。
 
  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土地取得不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已建加工项目(企业)应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限期截至2010年底前。已建项目(企业)整改后由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将企业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金融机构停止提供信贷支持,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要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奶源供应
 
  第二十六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是由取得了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并与生鲜乳销售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第二十七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必须由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制品加工企业保存,保存时间2年。
 
  第二十八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单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条 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逐步建立生鲜乳质量第三方检测制度与体系。
 
  第三十一条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自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五章 技术与装备
 
  第三十二条 坚持引进和自主研发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加强国家及企业乳品技术与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支持开展乳制品检测方法研究,提升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继续开展乳制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集成与示范;促进乳品装备自主化,提高乳制品制造技术与装备制造水平。
 
  第三十三条 加大乳制品产业科技创新投入,积极推进建立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支撑,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结合的乳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和企业,依托重大工程和国家科技计划,开展乳业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活动,鼓励乳业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三十四条 乳品加工关键技术重点发展膜分离技术、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冷杀菌技术、检测技术、流变学分析技术和冷冻干燥技术、干酪加工技术及乳清综合利用技术、直投发酵剂生产技术。支持乳制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技术、乳制品中非乳成分和非法添加物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五条 提高乳制品加工装备自主化率。重点研发日处理生鲜乳500吨以上的大型乳粉生产设备,低温喷雾干燥设备,日处理100吨生鲜乳的干酪生产设备、膜过滤设备、节约型多效设备、奶油分离设备、灭菌及无菌灌装成套设备,乳清处理设备及榨乳成套设备等。研发原料和成品快速检测、生产过程在线检测和无损伤检测的方法和设备。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包装材料重点开发纸塑复合无菌包装、多层共挤高阻隔性复合材料、可持续性绿色包装材料。
 
  第三十七条 加快现有加工能力结构调整步伐,淘汰乳粉生产中单效浓缩设备,2010年底前淘汰加工规模为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淘汰生产能力在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
 
  第六章 投资融资
 
  第三十八条 乳业发展重点省区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中长期乳制品发展规划,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大型乳制品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研究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方案。
 
  第三十九条 鼓励国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强强联合等方式,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整合加工资源,提升产业水平。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上述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加大投资监管,对违规核准、擅自更改核准内容等行为,撤销项目法人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乳制品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应优先给予国内大型骨干乳制品企业及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融资支持。对违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信贷支持。
 
  第七章 产品结构
 
  第四十二条 适应市场需求,丰富产品品种,形成多样化的乳制品产品结构。
 
  第四十三条 逐步改善以液体乳为主的产品类型单一局面,鼓励发展适合不同消费者需要的功能性产品、干酪等,鼓励开发特色乳制品。
 
  第四十四条 积极发展高品质、市场需求量大的乳制品,以满足高端市场的需求。如脱脂乳粉、乳清粉的生产。延长乳品加工产业链,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乳蛋白、乳糖等产品。
 
  第八章 质量安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在原料接受环节配备离心式净乳机、恒温储乳罐;原料处理环节配备乳脂分离与标准化、均质与杀菌等产品标准化系统;须按产品质量要求,配备杀菌、灭菌及灌装设备,须配备原位清洗系统(CIP)和酸碱中和储罐,必须有废水废液处理系统。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全面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健全质量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进出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强化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认证,确保乳制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完善乳制品标准体系。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若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参照国家推荐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乳业联合会(IDF)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执行。鼓励企业、地方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和地方标准。
 
  第四十八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良好农业规范(GAP)等国际先进的管理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第四十九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五十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五十一条 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符合国家质检及卫生部门有关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严格执行液态奶标识制度。标示营养标签的产品还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第九章 组织结构
 
  第五十二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行业组织形式,形成有利于行业协调发展的企业组织结构。坚持股权多元化,防止恶意并购,避免行业垄断。
 
  第五十三条 加快整合现有乳制品生产企业,培育具有先进水平、跨地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乳制品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乳制品企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加工能力过剩的局面,促进中小型乳制品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第十章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五十四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提高土地资源、饲料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等使用效率,转变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乳制品工业。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用地标准规定,科学规划布局,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第五十六条 降低包装材料消耗,节约社会资源。提倡乳制品包装多样化,鼓励企业使用能够回收的、循环使用的、环保的、节能的包装材料,减少包材的使用量,合理包装。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乳制品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环境监管机制,完善污染预防和治理措施,努力降低企业产污强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建设环境友好型乳制品工业。
 
  第五十八条 新建、扩建乳制品项目企业和奶源基地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奶源基地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养殖场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设施,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一章 消费与流通
 
  第五十九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倡导乳制品消费,在全社会建立乳制品消费意识。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消费需求,扩大消费群体,开拓中小城市和农村消费市场,提高乳制品的消费量。完善乳制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绿色包装,加强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六十条 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大力普及乳制品营养知识,提高公益性宣传力度,培养国民乳制品消费习惯,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消费。
 
  第六十一条 加大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力度,完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扶持政策,研究对贫困家庭学生进行学生奶实物补贴等措施,扩大学生饮用奶覆盖范围。
 
  第六十二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要加强市场销售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经销商、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加工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六十三条 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规范乳制品销售价格行为,加强乳制品进出口调控,完善乳粉收储制度,保护奶农利益。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行业大起大落,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地乳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本产业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市、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工生产能力,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职责,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加强行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映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建议。乳制品工业行业协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章 其  他
 
  第六十六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
 
  第六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复原乳生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35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产业政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名 词 解 释
 
  乳制品: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杀菌乳: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处理制成液体产品,经巴氏杀菌后,生鲜乳中的蛋白质及大部分维生素基本无损,但是没有100%地杀死所有微生物,所以杀菌乳不能常温储存,需低温冷藏储存,保质期为2—15天。
 
  酸乳:以生鲜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使用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的菌种发酵制成的产品。按照所用原料的不同,分为:纯酸牛乳、调味酸牛乳、果料酸牛乳;按照脂肪含量的不同,分为:全脂、部分脱脂、脱脂等品种。
 
  灭菌乳:以生鲜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灭菌制成的液体产品,由于生鲜乳中的微生物全部被杀死,灭菌乳不需冷藏,常温下保质期1—8个月。
 
  乳粉:以生鲜牛(羊)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按脂肪含量、营养素含量、添加辅料的区别,分为:全脂乳粉、低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和配方乳粉。
 
  配方乳粉:针对不同人群的营养需要,以生鲜乳或乳粉为主要原料,去除了乳中的某些营养物质或强化了某些营养物质(也可能二者兼而有之),经加工干燥而成的粉状产品,配方乳粉的种类包括婴儿、老年及其他特殊人群需要的乳粉。
 
  炼乳:以生鲜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杀菌、浓缩,制成的粘稠态产品。按照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分为: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
 
  干酪:以生鲜牛(羊)乳或脱脂乳、稀奶油为原料,经杀菌、添加发酵剂和凝乳酶,使蛋白质凝固,排出乳清,制成的固态产品。
 
  干酪素:以脱脂牛(羊)乳为原料,用酶或盐酸、乳酸使所含酪蛋白凝固,然后将凝块过滤、洗涤、脱水、干燥而制成的产品。
 
  乳清粉:以生产干酪、干酪素的副产品——乳清为原料,经杀菌、脱盐或不脱盐、浓缩、干燥制成的粉状产品。
 
  乳糖:以生产干酪、干酪素的副产品——乳清为原料,经分离、浓缩、结晶、干燥,制成的晶体粉状产品。
 
  乳脂肪:以生鲜牛(羊)乳为原料,用离心分离法分出脂肪,此脂肪成分经杀菌、发酵或不发酵等加工过程,制成的粘稠状或质地柔软的固态产品。按脂肪含料不同,分为: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
 
  地方特色乳制品:使用特种生鲜乳(如水牛乳、牦牛乳、羊乳、马乳、驴乳、骆驼乳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各种乳制品,或具有地方特点的乳制品(如奶皮子、奶豆腐、乳饼、乳扇等)。
 
  稳定可控奶源基地:系指自建牧场、合建牧场、参股小区及签订购销合同的合法生鲜乳收购站等。
 
  复原乳:又称“还原乳”或“还原奶”,是指以乳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水制成与原乳中水、固体物比例相当的乳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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