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管理,我局对《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管理办法》(农医发〔2005〕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新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7月17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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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59192869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国际合作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 《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