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国家法规草案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31 17:49:25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2481
核心提示: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8 截止日期 2023-09-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IPR@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附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起草说明.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docx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8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案件 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 规章 裁量权 裁量基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