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
2.登陆商务部条法司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立法征求意见”点击“《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电子邮件:tfsxzc@mofcom.gov.cn;
4.传真:010-65198905;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
商务部
2019年1月30日
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产权保护、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废止《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004年第5号)。
(二)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对9部规章予以修改
(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为:“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第十七条为:“鼓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
将修订后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列入第二章,删除第十八条至二十二条,删除第三章标题。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该单位须提供具有该种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以下第1、2、6项证明文件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同时删除第3、4项。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此项删除)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此项删除)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决定修改第7项为: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结果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五)决定修改《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第十一条为: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审批程序时限同第九条。
(六)决定删除《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修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为:企业出资情况的说明并承诺属实。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七)决定删除《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
(八)决定删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九)决定删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内容:
第十条第二款的“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一条的“(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