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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餐〔2018〕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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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7-24 09:10:29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62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关于实施江苏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结合江苏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2018年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就做好2018年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设目标。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餐〔2018〕128号
发布日期 2018-07-10 生效日期 2018-07-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2018年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建设目标doc
 
    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建设评价申请表doc
 
    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标准doc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关于实施江苏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苏食安委【20176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结合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现就做好2018年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建设目标
 
    全省建成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30条以上,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300家以上(见附件1)。
 
    评价程序
 
    (-)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设评价程序1提出评价申请。参建主体自愿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自查评价表
 
    (3)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初步审核同意的,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参建主体评价申请。
 
    2初评推荐。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的评价申请后,根据示范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推荐
 
    (1)资料审查。组织对参建主体开展申报资料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不合格的,终止初评。
 
    (2)现场评价。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参建主体进行现场评价。
 
    (3)推荐名单。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局上报参建主体推荐名单,提交初评报告、推荐意见等资料
 
    3综合评议。省局接到上报的参建主体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综合评议
 
    (1)复核评议。就被评议参建主体建设情况等组织开展现场复核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2)社会公示。将通过复核评议的参建主体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提出建议命名名单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江苏省餐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议命名名单4命名。省局对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建议命名名单宙议批准后,予以命名。命名名称为“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
 
    (二)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建设评价程序1提出评价申请。参建主体自愿向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自查评价表;
 
    3)省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初评推荐。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评价申请后,根据示范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考评指标,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初评推荐
 
    (1)资料审查。组织对参建主体申报资料开展审核,合格的,安排现场评价;不合格的,终止初评。
 
    )现场评价。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参建主体进行现场评价。
 
    (3)推荐名单。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设区市局上报参建主体推荐名单,提交初评报告、推荐意见等资料。
 
    3综合评议。设区市局接到上报的参建主体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综合评议
 
    (1)复核评议。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参建主体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复核评议。复核评议通过的,参建主体整体列入公示名单
 
    (2)社会公示。将通过复核评议的参建主体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3)提出建议命名名单。根据公示结果,向省局提出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建议命名名单。
 
    4抽查评价。在综合评议基础上,省局抽取建议命名名单中5%的参建主体进行评价。发现1个县(市、区)有2个以上参建主体不符合要求的,暂缓审议该县(市、区)名单;2个月内再次抽查评价,发现有2个以上参建主体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议命名该县
 
    (市、区)本年度名单
 
    5命名。省局对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范店(食堂)建议命名名单审议批准后,予以命名。命名名称为“江苏省餐饮质量安全示店(食堂
 
    (三)动态管理
 
    省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已获得命名的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进行抽查复评,复评标准为当年度考评指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命名。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建立示范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
 
    (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的日常管理。
 
    工作要求
 
    (-)思想高度重视。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已经列入省政府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并作为省局大督查大排查大落实集中行动项目之一予以考核评价。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创新评价方式,于10月中句前完成示范街(区)初评资料审查、现场评价和示范店(食堂)综合评议,并于11月中旬前提交示范街(区)推荐名单和示范店(食堂)建议命名名单,高质量地完成本年度示范建设目标任务。
 
    (二)坚持公开透明。各地要主动将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相关评价标准及指标、参建主体名单、考核评价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参与示范建设的餐饮服务街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在街区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情况通过设置公示牌等易于查询的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要加强示范建设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安排的示范建设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要建立示范建设工作督查机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示范建设顺利开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围绕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大力宣传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公开示范建设阶段性成果,放大示范引|领效应,努力提高全社会对示范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各设区市局要及时将餐饮质量安全示范街(区)和示范店(食堂)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情况报送省局食品餐饮监管处。联系人许飞,电话:025~83273747,传真:83273644,电子邮箱:xuf@sfda.gov.cn。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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