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省实际,制订河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检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作为监测重点: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2、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5、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四)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质量控制方案、实施指南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监测任务。
二、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获得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规定的时限上报省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二)省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及时收集、汇总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监督和抽检信息、企业(个人)送检异常信息、国家相关部委通报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和通过媒体、互联网获知并经过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反映和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反馈卫生行政部门。
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需要国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及时提出建议。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为制订或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各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农业、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核实的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5、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我省进行风险评估的;
6、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风险评估任务。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风险涉及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各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林业、粮食等部门应协助收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所需的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积极主动开展风险交流。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可能收集科研、政府、消费者、生产企业、媒体和其他方的意见与信息,并科学分析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及监测信息,尽可能降低风险评估结果不确定性造成的交流障碍,最大限度地发挥风险交流的作用。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切的食品安全事件,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发布会、通气会、专家采访、电视专题节目、网络访谈等形式开展风险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机制和部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与其他省份和国际同行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充分借鉴和分享工作经验,建立紧密的联系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水平。
五、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一)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应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或警示,并责成有关部门处置相关风险,消除危害因素。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预警或警示。
六、保障措施
省级财政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