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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办法(株工商函字〔200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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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7 04:36:32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02
核心提示: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落实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的工作力度。
发布单位
株洲市工商局
株洲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株工商函字〔2008〕57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局制定了《株洲市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确保我市流通环节依法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系统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同时,着力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落实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各项措施的工作力度。

  二、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我市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依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打击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调查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数量及销售情况。

  (2)督促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调查掌握流通环节违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摸清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底数。

  (2)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和市政府的要求,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是:食品经营者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食品经营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是否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

  (3)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对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非法食品添加物的来源线索。

  (4)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流通环节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局报送相关情况。

  (5)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网络的作用,积极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涉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诉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奖励措施。

  (6)针对流通环节易被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类别,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措施和机制。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2)利用新闻媒体等有效方式,曝光一批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营者和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

  2.具体措施

  (1)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查自纠情况,以及主体资格、进货票证、标识标签、商标广告等情况,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2)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查力度。针对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市局统一部署两次食品快速检测工作,组织开展一次食品监测工作,同时组织开展食品检测车下乡活动,切实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

  (3)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对发现的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者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通环节经营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和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大要案件。

  (4)进一步加大基层工商所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加大监督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工作力度,尤其要加强对相关部门通报和消费者举报的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退市进行跟踪监管。

  (5)根据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实施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主体准入行为,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按照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确保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和监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建立和完善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销台账等自律制度,切实把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质量市场准入关口,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跟踪溯源查处机制。

  通过全面整治,严格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资格,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行为,经营者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局,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扎实的作风、最严明的纪律、最有力的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层层落实任务,严格监管责任,加强检查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局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消保科。

  (二)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内设职能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消保机构负责市场、超市、食品经营户的专项整治和组织协调工作;市场规范机构负责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监管机构负责经营主体清理和取缔无照经营;其他各职能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卫生、经委、公安、监察、农业、商务、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要根据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有效方式,安排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活动,并按职责要求做好迎接全国、全省和全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检查评估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宣传阵地,切实加强正面宣传和消费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掌握一批典型案件,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整治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在2009年1月12日之前和2009年3月12日之前向市局消保科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以及《流通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典型案例,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附件1:   流通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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