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将在饲养过程中使用了《禁用药物名录》中的药物和《允许使用药物名录》以外的药物的肉禽直接用于出口或加工禽肉出口。
为了保证出口肉类合格原料供应,促进黑龙江省肉类出口,确保黑龙江省外经贸平稳发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出口肉类供宰动物饲养场备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家畜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为规范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考核及后续监管工作,保证出口禽肉及其制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总局《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结合辖区实际,制订本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