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企业水平,有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山东肉产品市场竞争力,经前期调研论证,现就优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产品检疫智慧监管,畅通屠宰、运输、市场等环节动物产品监督信息,实现全链条信息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21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开展四川、陕西两省间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证)等试点的函》(农牧便函〔2024〕37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产品B)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纳米比亚共和国农业、水利和土地改革部关于中国从纳米比亚输入绵羊及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纳米比亚绵羊及山羊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含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输华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8号(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奥地利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双方)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牛肉(含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进行修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双方)有关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羊肉(含可食用羊副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农牧署和食品药品监管署关于中国从哥伦比亚输入冷冻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哥伦比亚冷冻牛肉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