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商务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使用以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办法》,充分发挥商务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使用以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现予以公开。
长春市2023年塑料购物袋及可降解塑料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发布。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现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布。实体店抽取样品时,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当所抽取样品(或最小销售包装)过小时,抽样数量可依据实际检验情况,做适当调整。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拟对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公开,详见附件。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实体店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依据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霉菌计数]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2023年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生产领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源头减量力度显着加强,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邮政快递、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保有量达到200万个。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55号.pdf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塑料污染治理(2022-2023)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现将《浙江省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2022年是全面纵深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达成中期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资环〔2020〕1446号)、《塑料污染治理2022年工作要点》(发改环资〔2022〕124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更大成效,现提出2022年重点工作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