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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青海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省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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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0 02:03:02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26
核心提示:2023年青海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省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发布
发布单位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09 生效日期 2023-07-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3年青海省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省级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产品情况和风险监测总体工作

一、抽样方式

(一)抽样领域

流通领域(青海省辖区内)。

(二)抽样产品种类

1.产品类型

婴幼儿用各种塑料奶瓶(材质包括PP、PES、PPSU、PA等)

2. 风险监测产品范围

①可风险监测的具体产品种类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可风险监测的具体种类见原文图。

②不应风险监测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除以上列出的奶瓶产品之外,硅橡胶奶瓶产品不应列入风险监测范围。

3.产品的执行标准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执行产品标准见表1。

表1产品种类

序号 产品种类名称 产品标准
1 婴幼儿用塑料奶瓶 GB 4806.6-2016
GB 4806.7-2016

 

二、产品管理情况

直接接触食品材料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使用“QS”标志,无其他强制性认证要求。

三、风险监测产品的标准体系状况

2020年10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婴幼儿用奶瓶和奶嘴》(GB 38995-2020),标准已于2021年11月1日实施,该标准第一次明确了婴幼儿奶瓶和奶嘴的使用安全技术要求,规定了产品或产品销售包装上应该标注的购买信息、材质标识、使用说明、安全警示等内容。

此外,奶嘴和奶瓶还需要符合食品接触材料系列标准,需要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基础标准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和GB 9685-201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奶嘴还需符合GB 4806.2-2015《食品安全标准 奶嘴》,塑料材质奶瓶还需要符合GB 4806.6-201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4806.7-2016《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玻璃材质奶瓶还需要符合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四、工作分工

按照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实施抽样检验工作,风险监测任务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计划批次数10。具体工作分工、计划批次数见下表2:

表2 抽样检验工作分工

抽样检验机构 计划批次数 配合单位 备注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抽样领域为生产、流通领域

五、进度要求

根据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风险监测

工作进度要求,抽样检验任务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见下表3:

表3  抽样检验工作进度要求

时间安排 工作安排
任务部署后5日内 抽样前准备工作
抽样时间 任务部署5日后实施抽样
整体抽样工作结束后 实施检验
检验工作完成5日内 寄送检验报告、分析报告和汇总表
检验工作总体完成时限 以任务布置文件要求为准

六、附件(详见原文)

1.2023年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监测/复查抽样单(示例)

2.2023年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示例)

 

第二部分 青海省2023年婴幼儿用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省级风险监测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婴幼儿塑料奶瓶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监测。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产品生产规模划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抽样、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分类代码

/

/

分类名称

/

/

2.2 产品种类

婴幼儿用各种塑料奶瓶(包括PP、PES、PPSU、PA等)。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工业生产企业营业收入划分。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营业收入(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5 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3160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产品为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并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同时将抽样信息、照片、视频通过移动终端上传青海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

6.2.2 抽样基数

生产、流通领域抽样时,风险监测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原则上每家企业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视实际工作而定。

抽取样品数量:奶瓶10个,其中5个作为检验样品,5个作为备用样品。奶瓶容积如小于200ml则样品量需要加倍。

6.3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应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由抽样人携带或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碰撞及损坏,根据样品的贮存要求保存样品。在生产领域和实体店抽样时,若特殊情况需要将备用样品存放在受检单位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拍摄、保存相应影像记录,同时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监测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并对现场录像取证。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风险监测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风险监测企业上一年度生产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市场待销产品,不填报以上规定的企业销售情况。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5 现场取证

对风险监测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监测结果的情形,应采用拍照和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现场取得的证据应包括(但不限于):

a)企业外观照片,若企业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包括其资质证书照片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c)抽样人员从样品库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库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d)所抽取样品的名称和等级的标识照片(照片上可基本反映产品信息)。

e)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f)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的照片。

g)企业现场抽样过程应全程录像。

6.6 购样付费要求

6.6.1抽样人员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样品数量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封存在受检单位。

6.6.2产品抽样检验的样品为成品时,购买的样品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6.3样品购买时,抽样人员应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付费单中注明购买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情况,按照下列不同情形填写购买单:

(1)受检单位现场提供发票的,发票上填写受检企业名称、样品名称、数量和金额等内容,抽样人员按照发票金额当场支付抽检样品买样费,经受检企业签章确认。

(2)受检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发票,需详细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付费单》,经受检单位负责人(收款人)确认后,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如受检单位无法提供印鉴的,可由企业负责人(收款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7 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奶瓶检验项目及检验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4806.7-2016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GB 31604.8—2021

3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GB 31604.9—2016

4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GB 31604.2—2016

说明: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未发现质量安全风险;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产品质量要求与本细则检验项目质量要求不一致时,应识别、确认具体情况:

a)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b)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c)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d)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e)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风险监测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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