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标签标示一直是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其中配料表中复合配料的标示因情况较为复杂而备受关注。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以及《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中对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进行了梳理整合,并列举部分示例,供大家参考。
预包装食品是生活中接触最为常见的食品,其中,标签标识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我国因食品标签不合格而被投诉的案例很多,进口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比例也很高。为了规避常见标签标识错误,伙伴网的标签合规团队梳理了常见的标签标识错误,以供大家参考。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需要标示的内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在预包装食品标签制作过程中,由于对标准法规不熟悉、部分条款理解不透彻等原因,导致市场上部分不合格标签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轻则没收违法所得,重则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因此企业必须重视,确保标签合规。
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明确需要标示的内容。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食品标签标示要求的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1年7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28日。食品伙伴网结合GB 7718、GB 1343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对此征求意见的内容进行解读,供行业参考。
本次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对附录D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进行了部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删除缺乏充足证据的用语;对部分营养成份的功能声称用语进行增加及补充。
《公告》明确自发布之日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照此执行。提醒相关企业,对已注册产品配方进行标签变更,按照新国标进行配方注册的企业,充分考虑此公告对标签的影响,及时调整标签。
2022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新规),对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警示信息、虚假宣称等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以下简称东盟)是东南亚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成员国有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共10个国家。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着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该指南描述了婴儿配方奶粉制造商如果想在美国销售安全且营养全面但不一定符合所有FDA对婴儿配方奶粉的要求时,需要向FDA提供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所有营养素和成分的清单和数量,产品标签和包装说明的副本、配方奶粉的当前或预期库存、微生物检测结果和设施检查历史。FDA根据这些信息,经过逐案分析来决定如何对婴儿配方奶粉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
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商标的组成一般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已经标明其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注册商标既可以用于某一商品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也可以用于不同类别中的不同商品。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定的使用范围之内。超出核定的使用范围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