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婴(幼)儿配方食品相关标准法规介绍
1. 中国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准方面,市售的婴儿配方食品(0~6月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的规定;较大婴儿配方食品(6~12月龄)和幼儿配方食品(12~36月龄)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的规定。此外,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婴儿配方食品等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1项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将原有2类产品标准进一步细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征求意见稿)》,应同时参考。另,依据《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规定,我国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方面,应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进行生产管理和配备人员等。2020年5月12日,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修改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要求,修改了“阪崎肠杆菌”为“克鲁诺杆菌”,增加杀菌设备技术要求等。2017年,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类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送审稿中,将婴幼儿配方乳粉范围扩大到婴幼儿配方食品。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方面,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也应参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标准中对标签标识的特殊要求。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名称、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等进行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和含量声称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也应遵循,标示方式参照GB 13423。
2. 加拿大
在婴儿配方食品产品标准方面,应符合《食品药品条例》第25章中婴儿配方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的规定。另,由于加拿大食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掺假物质是以列表形式进行管理,因此婴儿配方食品产品中的各类污染物限量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掺假物质列表》和《食品中各种化学污染物最大限量》。其中,《食品中各种化学污染物最大限量》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最大限量为0.5mg/kg,该限量值严于中国的1mg/kg。
在婴儿配方食品生产方面,除应符合《食品药品条例》第25章中婴儿配方食品上市前备案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婴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其中,《婴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规定了在加拿大国内生产以及出口到加拿大的婴儿配方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工艺参数、设施设备的相关控制要求。当有婴儿配方食品进口时,加拿大食品检验局便依据《婴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出口至加拿大的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估,确保产品安全入境。
在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方面,应符合《食品药品条例》第1章中对于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规定,第25章中对于营养成分含量标识、配料表及其余强标示信息的规定,以及《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法案》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示条例》中规定的消费品的一般标示要求,如标示的语言种类、字体高度、净含量标注方式、净含量允许偏差等。此外,还应同时符合《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婴儿配方食品标签要求》中对婴儿配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二、 小结
以上为食品伙伴网对中国和加拿大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法规的介绍。从介绍不难看出,中国和加拿大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生产和标签方面的标准法规,均较完善。但现有和制修订中的标准、法规方面,中国比加拿大月龄涵盖范围更广,产品标准更精准,这有利于更细致地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安全和营养,因此家长们可放心为孩子选用国产的婴幼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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