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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即食药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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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加工不需要备案。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明确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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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坂崎克罗诺杆菌(原称为阪崎肠杆菌),生活于人和动物肠道内,为兼性厌氧革兰氏阴性杆菌,隶属于肠杆菌科。婴幼儿是坂崎克罗诺杆菌感染的高危人群。该致病菌致病剂量较低,感染主要引起菌血症、脑膜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等,致死率高达40%-80%。坂崎克罗诺杆菌在婴幼儿奶粉、肉类、蔬菜等多种食品中被检测到,其中奶粉是该菌的主要感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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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奶茶果蔬汁监督管理的通知》,要严格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饮品制售行为。禁止使用腐败变质的水果、蔬菜以及超过保质期的果酱、糖浆等原辅料加工制作饮品。奶茶、果蔬汁等饮品的公示信息和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存在虚假内容。产品宣传中使用“无糖”“低脂”“鲜奶”“现切水果”等内容的,要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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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门氏菌是一种常见的食源性致病菌,属肠杆菌科,革兰氏阴性肠道杆菌。分为伤寒沙门氏菌、副伤寒沙门氏菌和非伤寒沙门氏菌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的沙门氏菌可引发伤寒、副伤寒、发热、腹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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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酶制剂是指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发酵提取制得的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我国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按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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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将继续从法规层面对复配酶制剂、酶制剂的标识、新品种的批准情况等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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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角生物碱(Ergot alkaloids)是由真菌产生的霉菌毒素,主要是麦角菌属(Claviceps spp)的成员。这类真菌会感染某些谷物,例如大麦、小麦、黑麦、小米和燕麦。真菌感染谷物时,会占据雌蕊的子房,并取代发育中的谷粒/种子,结成含生物碱的菌核,称为麦角。麦角生物碱主要来自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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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日本《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为确保在日本销售的进口食品的安全性,进口商必须向厚生劳动省下设的检疫所进行进口申报,提交进口申报后,食品卫生监视员根据所提交的资料检查进口食品是否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当检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的规定时,进口食品不允许在日本销售,由进口商采取废弃或退运等措施。不合格食品通过厚生劳动省以汇总表格的形式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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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原料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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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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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快速预警系统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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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其中“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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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是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膜、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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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分装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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