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原创 | 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原创 | 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22 03:45:13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203
核心提示:新食品原料知多少(下)
        含有新食品原料的终产品的标签标示也是一大投诉热点。下面食品伙伴网带大家看看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终产品,应如何在配料表中标示新食品原料名称,以及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要求,避免出现此类的标示错误。

一、新食品原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依据该规定,食品配料表中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也应符合公告的要求。

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称,可能会造成误导。以“人参”为例,“人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清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明确“人参(人工种植)”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人参”并不准确,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应用到食品中时,应标示公告中的名称“人参(人工种植)”。

二、新食品原料食用量的标示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没有要求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对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标示有相应的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结合上述复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的,可以结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终消费情况来确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食用量”。能够确保消费者日摄入量处于安全范围,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无法确保消费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的,建议在包装上标示每日食用量。

三、不适宜人群的标示

某些新食品原料在申报时未提供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食用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保在特殊群体中的食用安全性,因此,在其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明文要求注明不适宜人群,例如“宝乐果粉”、“米糠脂肪烷醇”、“人参(人工种植)”等。终产品中如添加了这类新食品原料,应根据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

关于上述在配料表中的名称、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标示,示例如下图。

微信图片_20220322154658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新食品原料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