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食品原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要求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明确:“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依据该规定,食品配料表中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也应符合公告的要求。
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称,可能会造成误导。以“人参”为例,“人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清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明确“人参(人工种植)”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人参”并不准确,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应用到食品中时,应标示公告中的名称“人参(人工种植)”。
二、新食品原料食用量的标示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没有要求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对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标示有相应的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结合上述复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的,可以结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终消费情况来确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食用量”。能够确保消费者日摄入量处于安全范围,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无法确保消费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的,建议在包装上标示每日食用量。
三、不适宜人群的标示
某些新食品原料在申报时未提供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食用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保在特殊群体中的食用安全性,因此,在其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明文要求注明不适宜人群,例如“宝乐果粉”、“米糠脂肪烷醇”、“人参(人工种植)”等。终产品中如添加了这类新食品原料,应根据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
关于上述在配料表中的名称、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标示,示例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