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实现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照率达100%,数据归集完整率达100%,准确率达95%以上的目标,全面推进食品经营智慧监管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内设定的所有检查项目均暂不改变,个别检查项目的要求在有关规范性文件或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予以评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和政务服务水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起,启用《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11月16日起申办小餐饮店许可、小食杂店备案事项均发放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启用前发放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取得电子证书的经营者,办理变更、延续、注销许可或备案业务时,无需提交《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原件。
为规范特殊食品经营活动,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提升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水平,发挥连锁餐饮企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主动性,依据食品安全许可监管法律法规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连锁餐饮企业直营门店推行“守信即批”审批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利用食品自动制售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如制作销售果汁、咖啡、冰淇淋、热餐等)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办食品经营许可。
本办法所称便利化,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的门店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精简申请材料、免于现场核查等举措。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注册在本市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便利化审批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申请餐饮企业包括各类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和特大型餐馆不适用“评审承诺制”。
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0〕401号)要求,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散装食品中的非定量包装食品、坚果类食品、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申请经营项目减项)、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申请经营项目减项)的,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在市场主体正式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前,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依照申请人的意愿,应市场主体需求提供指导性服务,包括预约审图、提前查看现场等服务。首批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环节)、小餐饮店许可等事项纳入“咨询服务”改革服务范围。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经评估,《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0〕7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实际,我局决定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远程视频核查工作,实现食品经营单位零接触办证,最大限度减少病毒传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