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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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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12-03 09:49:55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2241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的函”(浙质食函〔2007〕125号)收悉,关于函中所提“允许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覆盖所生产的食品,对自产自用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作要求”的建议,经研究,我司同意你局意见。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7]33号
发布日期 2007-04-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的函”(浙质食函〔2007〕125号)收悉,关于函中所提“允许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时,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覆盖所生产的食品,对自产自用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作要求”的建议,经研究,我司同意你局意见。

  此复。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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