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办事规程 受理条件 许可条件 负责部门及联络方式、投诉电话
一、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向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
负责部门:直属局
直属局履行受理申请程序,审核随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直属局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食品局)传递申请。
3、终审
负责部门:食品局
食品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直属局负责打印《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全部审批工作自直属局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图1: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网上审批流程图
二、办事规程:
(一)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
二、办事规程:
(一)适用范围: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4年第49号公告);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
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004年第80号公告);
8、《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2004年第64号令);
9、《关于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4年第73号公告);
10、《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2002年第2号公告);
11、《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12、《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13、《关于重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函》(质检动函[2003]113号);
14、《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15、《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03号);
16、《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应用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4]633号);
17、《关于执行〈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质检食函[2004]884号);
18、《关于网上公布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审批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质检食函[2005]130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初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610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境肉类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571号);
21、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
22、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23、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
2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2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1、申请材料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4)冷库备案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肉类);
(5)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肠衣、可食用的鹿茸、鹿角、粮谷、杂豆等);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四):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负责部门一览表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负责部门一览表.doc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负责部门一览表.doc
(五)费用: 国家免收检疫许可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