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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一批16种使用QS标志的食品质量安全公告(2007年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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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5-05-17 12:00:0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浏览次数:5905
核心提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第一批16种使用QS标志的食品质量安全公告。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07年第121号
发布日期 2007-08-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1年第71号公告)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71427.html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01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按照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能力,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关食品的生产;生产的食品必须经强制检验合格,加印(贴)质量安全标志(即QS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目前,我国28大类525种食品均已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其中生产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啤酒、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的企业全部接受了市场准入审查,绝大部分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并在食品单件包装上加印(贴)了QS标志。经过监督抽查,这些获证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质量安全基本上达到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经各地质检部门审查,目前还有一些生产上述16种食品的小作坊,生产条件达不到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有关地方质检部门已责令其停止生产,产品不得进入超市、商场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方便了消费者选择食品,也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各级质检部门要继续加强对QS标志食品的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QS标志食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法注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公告召回不安全食品。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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