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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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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7-01-31 09:24:13  浏览次数:1730
核心提示:本条是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以及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制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到货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以及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制度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以及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国家基于资源循环使用、节省资源、降低生产成本、解决国内生产经营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进口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环保、质量状况和相关证明等有关文件,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准注册。取得注册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不遵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输入我国的废物原料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取消其注册资格。取得注册批准的才允许从事和经营向我国出口废物原料业务。

  为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和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物通过贸易欺诈的方式进入我国,我国还对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装运前检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收货人不能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货物不准许入境。

  装运前检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贸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订立装运前检验条款和品质条款。装运前检验条款应当明确装运前检验的范围、内容、项目、方法、实施检验时间、地点、费用支付方式及检验人员组成等。品质条款应注明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注明严禁夹带生活垃圾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二是装运前检验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经装运前检验合格,收货人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方可申请和受理报检。贸易关系人不得以凭证指示交货方式委托承运人承运废物进境。根据贸易关系人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可以对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外的其他品质项目,同时实施检验。但这些项目检验不得与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抵触或者冲突,若发生抵触或者冲突,以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检验结果为准。

  指定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出具装运前检验合格证明。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两次发生其检验结果合格,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情况,确属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指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行备案制度,旧机电产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需要明确的是,旧机电产品的范围既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也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外的机电产品。

  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就要求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首先,备案手续应当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办理。其次,备案手续应当由收货人申请办理。第三,收货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备案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对于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除应办理备案手续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这类旧机电产品的范围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包括26类机电产品,分三种类别:(1)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2)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3)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由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不需要进行装运前检验的,由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受理报检。收货人不能提交《装运前检验证明书》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检验证明书》的,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进行到货检验的权利。结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虽然没有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仍然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检验。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均具有强制性,但两者不可相互替代。到货检验的检验结果与装运前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到货检验的结果为准。装运前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是不受理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报检。到货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则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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