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州市食安办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卫健委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榕食安办〔2025〕5号)

福州市食安办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卫健委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榕食安办〔202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18 11:28:15  来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夯实我市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以及1月8日由市食安办组织,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参加的校园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意见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与部署,请一并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榕食安办〔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03-13 生效日期 2025-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食安办、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

为进一步夯实我市校园食品安全防线,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以及1月8日由市食安办组织,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局等部门参加的校园食品安全专题研讨会意见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与部署,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思想导向,落实各方责任

要持续聚焦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各方责任,确保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校方和供餐企业(集配、自营)、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食品安全。要树立常态化监管思想和严防食品安全底线思维,严格按照《通知》具体工作要求,对照检查,查缺补漏,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层层压实、落实到人,确保我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坚持问题导向,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特别是对涉及校园食品安全的抽检情况、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等,部门间要及时做好联动通报和执法检查,确实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问题投诉受理制度,前移矛盾化解关口,畅通师生反馈评价渠道。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和舆情发生。

三、融合共治导向,推进常态监管

各级各部门依职责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并针对各类学校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流动问题,督促学校开展食堂工作人员知识培训和抽考。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运用,建立家委员会或膳食委员会代表等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通过举办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放日等活动,扩大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参与力度;鼓励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你点我检”等活动,建立起校方、供餐单位、家长等的联动,做到企业诚信、家长放心、用餐满意的良好的校园食品安全氛围。

附件: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   福建省食安办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303) 国外法规 (3604)
地方法规 (42708) 法规动态 (214)
法规解读 (3077) 其他法规 (347)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