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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评〔202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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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03 14:36:14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服务高端制造业,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开展免办环评直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取消联动产业园区内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和审批,通过强化排污许可证承接与补位,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全链条管理。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评〔2025〕34号
发布日期 2025-02-28 生效日期 2025-0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加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制定了《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服务高端制造业,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深化开展免办环评直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取消联动产业园区内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和审批,通过强化排污许可证承接与补位,优化环评和排污许可全链条管理。

一、试点范围

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本市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内,行业类别属于集成电路、电子设备、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先导和支柱产业(详见附件1),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

(二)建设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准入要求。

(三)建设项目废水纳管排放,且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不超过2500吨;任一废气重点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新增排放量均不超过0.5吨/年(不包含天然气燃烧的排放量);危险废物产生量不大于100吨;不涉及一类污染物(废水)、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新污染物排放。

(四)相应排污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相应排污单位上一年度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为A级或B级、一年内不存在因环评文件质量、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问题被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部门失信计分或通报、近三年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记录,无因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被挂牌督办等情形。

二、试点内容

试点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自愿申请参与免办环评直接办理排污许可的“一次审批”改革试点,享受“两免一优”便利政策: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免于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具体流程按照《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详见附件2)办理。

(一)免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

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免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和审批,通过上海“一网通办”提交“一次审批”申请材料,直接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次审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次审批”申请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未持证)或排污信息清单(已持证)、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计算说明等(详见附件3、附件4)。

(二)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试点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含调试,下同)后,免于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编制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项目施工期和竣工验收相关信息公示。

试点单位应全过程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和时间要求填报执行报告,增补记录项目建设和投产运行等情况并公开信息。其中,投入运行前应记录项目建设进展、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投入运行后应记录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日期、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分期建设情况等信息。

(三)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

试点单位在办理“一次审批”时,可按照办事指南,优化简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可采取简化方法进行计算,作为申请许可排放量的依据;已持证单位可采用排污信息清单替代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简化申请材料。

试点单位在完成“一次审批”后可能发生变动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相关手续,将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详见附件5):变动内容对照环评名录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可按本市规定采用变更单的方式,直接简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信息清单除外);变动内容需要办理环评手续且满足试点条件的,可再次采用“一次审批”的方式进行办理;变动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应依法另行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三、工作要求

试点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生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把关并加强巡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全过程审批服务指导,落实排污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试点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排污许可“一次审批”试点范围和条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落实相关承诺,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载明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落实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

(二)强化产业园区准入把关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强化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预防,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对“一次审批”试点项目环境准入严格把关,明确准入意见,并做好事中事后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工作。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审批部门应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并增补载明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实现场建设内容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

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和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有关规定,落实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执法监管要求,对试点单位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环保设施“三同时”、按证排污及执行报告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测部门应按规定对试点单位开展执法监测,并对其自行监测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等违法情形的,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落实试点退出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试点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正在办理的“一次审批”申请,且一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请: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连续两次提交的申请内容不满足试点条件的;多次申请的同类项目合并后应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试点项目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形的。

(五)加强组织实施与跟踪评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确保试点工作推进平稳有序。加强对产业园区的指导监督,强化宣传培训,引导和鼓励排污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为企业办事做好服务指导。建立台账制度,做好“一次审批”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和监督管理情况的记录。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梳理试点情况,归纳经验做法,查找问题不足,结合产业园区跟踪评估工作,每年年底将试点总结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定期调度全市试点工作情况,每年开展成效评估,适时优化完善试点政策,着力提升试点工作成效。

附件1

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行业清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试点范围

行业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35

70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造船、拆船、修船厂;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木船建造和维修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75

摩托车制造375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7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年用非溶剂型胶粘剂10吨以下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78

计算机制造391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报告表

项目

79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全部(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80

电子器件制造397

/

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报告表

项目

81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

制造

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报告表

项目

82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全部(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

报告表

项目

注:1.表中行业类别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名录有更新的,按新名录执行。

2.表中试点范围不包括《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明确的重点行业内建设项目。其中,集成电路制造及配套项目重点行业名录按照《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若本市重点行业名录有更新的,从其规定。

 PDF附件

   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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