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局于12月31日,联合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修订后的《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动物名录》《植物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层面要分别制定公布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并定期进行调整。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9年首次制定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工作,我省先后于1995年、2005年制定公布了《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下简称《原动物名录》《原植物名录》)。
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自公布实施以来,在强化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和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联合修订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3年,国家林草局修订公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名录修订后,我省《原动物名录》和《原植物名录》中有部分物种名称、保护等级等发生了变化。同时,与早期相比,我省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生存环境和保护形势等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形势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认真落实国家对野生动植物分类分级保护要求,维护好全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有必要重新修订我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动物名录》包含132种陆生野生动物和13种水生野生动物,合计145种,较《原动物名录》增加了22种;修订后的《植物名录》包含97种(属)陆生野生植物和3种水生野生植物,合计100种,较《原植物名录》减少了50种。
1.动物名录方面。一是移除54种。狼、鲥鱼等23个物种已晋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池鹭、中华鳖等31个物种因种群数量大、受胁程度降低或代表性减弱,从名录中移除。二是细化保留21种。细化保留了杜鹃科、燕科、伯劳科、卷尾科、蝾螈科5个科中需要列入省重点保护的21个物种。三是增加60种。新增西伯利亚银鸥等在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方面有重要作用的鸟类22种;中国豪猪、中华蟾蜍、赤链蛇等野外种群资源保护压力较大的物种29种;江西副沙鳅等9种鱼类因属于我省特有、稀有或对生境要求特殊等原因列入名录。
2.植物名录方面。一是取消了省1级、2级、3级的保护分级。《原植物名录》保护等级分为1级、2级和3级,根据2019年修订的《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修订的《植物名录》不再进行分级。二是移除106个种(属)。穗花杉、八角莲等15个物种已晋升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桂花、乐昌含笑等91种(属)物种保护成效显著,物种的资源量较大或种群稳定,从名录中移除。三是细化保留21种。兰科细化保留了20个种(属),紫薇属保留1种。四是新增37种。新增半枫荷等科研价值高、资源量少的物种14个;福建青冈等利用价值高、易被过度利用的物种16个;米心水青冈等生态地位特殊、分布生境较狭窄的物种4个;芡实等重要的珍贵水生植物物种3种。
三、有关情况说明
通过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可以将我省分布数量少、分布范围狭窄的濒危物种及时纳入保护范围,更好地保护生物多样性,达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目的。此次调整是根据国家对野生动植物分类分级保护规定,在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以外,按照江西省现有分布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现状,包括种群结构、数量和栖息地(生境)面积、范围、质量等,按照高等级保护优先原则评估其保护价值,从而确定列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