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全省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实际情况,对1995年制定公布的《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05年制定公布的《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予以公布,同时废止赣林资发〔1995〕30号、赣林护字〔2005〕213号文。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