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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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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06 17:15:09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为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用盐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
发布单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06 生效日期 2024-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为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用盐安全,进一步规范全市食盐市场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目的是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

我市范围内有资质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是:本市企业持有省级以上及省级以下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外省企业持有省级以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食盐批发业务,上述企业应当直接销售至食盐零售单位及终端客户,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我市各食盐零售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

三、《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有资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具税务发票及食盐食品安全追溯凭证。

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盐并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四、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五、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六、对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等危害食盐安全的行为,或以各种名义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的单位和个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经济信息委已通过公开遴选确定中盐西南盐业有限公司为我市小包装(≤2kg/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期限至2027年底,未通过遴选的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市经营小包装未加碘食盐。

请各食盐零售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等终端用户和广大消费者保持高度警觉,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盐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电话:63710331,63899510。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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