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了《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有必要制定《细则》,更好地把各项要求落实、落地、落细。
二是顺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的新特点。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新型经营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行业凸显出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趋势,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等新兴业态发展方兴未艾,有必要制定《细则》,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有力促进我省食品经营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适应基层监管的新需求。现行《办法》《通则》实施以来,我省认真落实上级要求,不断规范许可管理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新问题,如部分经营项目还需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管理类企业、利用自动设备经营食品等新业态具体要求还不明确等,有必要制定《细则》,有效解决基层日常许可工作面临的困惑和瓶颈。
二、《细则》修订过程是什么?
2024年11月,省市场监管局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修订工作专班,结合我省实际和近年来许可工作实践,起草形成了《细则》(初稿);11月中旬,组织监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关专家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11月18日,通过省局官网、微信公众号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征求基层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细则》(审议稿);12月16日,省市场监管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2月27日,《细则》公开发布。
三、《细则》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一)主要内容。《细则》共30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场所要求、现场核查和免于现场核查情形、报告情形、附件等内容。
(二)主要特点。一是严格重点领域许可。明确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除集中用餐单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外,承包经营单位需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餐饮服务管理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活动。许可审批部门要对承包经营单位管理能力、人员资质等方面从严审查,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二是利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对符合条件的食品销售、餐饮连锁企业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免于现场核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同时,鼓励实施远程核查,推行不见面审批。三是完善新兴业态许可。针对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或者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明确了报告内容、方式等。
四、对特殊情况的经营场所是怎么要求的?
《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照后证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场所地址应与执照地址保持一致。第二款兼顾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企业异地经营的特殊情况,例如建筑工地食堂,应由申办食堂的集中用餐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新申请的地址可以作为食堂经营场所。
《细则》第五条根据《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明确仅以域名、网址办理营业执照的,不予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五、对食品经营主体及项目做了哪些调整和细化?
《细则》第六条将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并进一步细化分类形成了具体业态,具体业态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同时明确食品经营者申请的经营项目对应多种主体业态的,主要经营项目按面积确定,在面积相同的情况下,按风险较高的项目确定。
《细则》第七条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单独设立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细则》第八条明确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食品制售的,具体经营项目按餐饮服务对应的经营项目申请。
六、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标注做了哪些细化?
《细则》第六条第五款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细化标注内容,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自营食堂或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再单独设立许可经营项目,需在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括号标注。
七、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的有哪些情形?
《细则》明确食品经营者取得了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经营项目,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销售、供应散装食品的,不需要在许可证上标注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了非简单制售类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的,不需要标注简单制售类经营项目。
八、需要现场核查的以及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有哪些?
《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现场核查的内容、方式和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同时规定未实施现场核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证发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实施首次监督检查。
九、《细则》明确了需要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报告的七种情形,分别为:
(一)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或者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跨省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从事网络经营、有外设仓库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向学校、托幼机构供餐的,在开展相关活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食品贮存场所、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在省内跨区域设置的,应当向原发证(备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自营改为承包经营、承包经营改为自营,或者承包经营企业发生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食品经营者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改变位置,食品处理区改变原料进入、食品制作、成品供应流程的视为符合《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
(七)《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十、对哪些重点术语进行了明确定义和分类?
《细则》对热食类食品简单制售、冷食类食品简单制售、自制饮品简单制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分类和定义。同时将餐饮服务单位从原来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调整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并且对这三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面积进行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