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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5年本市碳交易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环气候〔2024〕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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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31 14:56:37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9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有序实施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的碳排放管理,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气候〔2024〕254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生效日期 2024-1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为规范有序实施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的碳排放管理,做好2025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监测计划、碳排放报告报送

纳管企业应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等文件要求,规范编制2025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与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纳管企业通过“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进行线上填报,于2025年1月15日前提交碳排放监测计划(无需纸质版打印),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碳排放报告并打印成纸质版加盖公章(一份)寄送至指定地址(具体地址附后)。

二、碳排放核查与复查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于2025年4-5月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与复查工作。纳管企业须安排专人负责核查复查的协调沟通工作,配合第三方机构做好核查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据中标公告进入企业现场开展核查)。

三、配额发放

年度核查与复查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据审定结果确定纳管企业2024年度最终配额并发放。

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配额清缴

2024年度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截止日为2025年6月30日。纳管企业应于2025年6月30日17:00点前,依据经审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通过“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足额提交配额,履行清缴义务。逾期未完成清缴的企业,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管企业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SHCERCIR1)用于配额清缴,使用总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审定碳排放量的5%。拟使用SHCERCIR1抵销配额清缴的企业,应于2025年6月25日前在上海碳普惠管理运营平台获得注销证明。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的相关程序,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建设情况安排。

五、预配额发放

为逐步增强企业碳资产管理意识,提升碳市场活跃度,纳管企业在完成2024年度配额履约清缴后,对其按2024年度审定排放量的80%发放2025年度预分配配额,可用于市场交易。

六、账户开设

对于新增纳管企业,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账户。

配额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 “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

交易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线开户指引》。可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官网(https://www.cneeex.com) “碳排放交易”—“服务”—“交易客户端下载”—“上海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路径查询该指引,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

七、其他

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管委会加强对纳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纳管企业按时开展碳排放监测计划、碳排放报告报送和配额清缴工作。

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技术支持:李锋,电话:22502654;碳排放交易系统技术支持:徐丹妮,电话:56903000转6398;碳普惠技术支持:24011563;政策咨询:林立,电话:23115641。

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及相关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华山路1076号3号楼;联系人:徐婷;电话:22502669;邮编:20005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附件

   254.pdf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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