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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新环规〔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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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2-17 13:36:5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1),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新环规〔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12-16 生效日期 2024-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兵团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在兵地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统一包容审慎监管,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年版)》,见附件1),请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做好《清单(2024年版)》实施工作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落实《清单(2024年版)》各项要求作为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和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充分理解适用条件,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对符合《清单(2024年版)》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集体审议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教育引导当事人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行动自觉。

二、认真研判,准确把握不予处罚适用范围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清单(2024年版)》列明的条件,综合研判违法行为是否同时具备“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方可决定不予处罚;判定是否同时具备“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方可以不予处罚,并依法定程序收集相关证据,对确实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清单(2024年版)》印发之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追责期内,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适用《清单(2024年版)》的规定,《清单(2024年版)》所指“首次违法”指同一主体、同种违法行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三、依法依规执行,严格适用相关程序

(一)立案前决定不予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附件2),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二)立案调查后决定不予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后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调查终结后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发现新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事项适用条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佐证材料,并提交《承诺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不予行政强制决定程序。不予行政强制决定依据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情形制定,相关实施程序可以参照不予处罚决定执行。

(四)全面落实“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实施不予处罚时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做好普法宣传,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四、加强执法记录管理,确保执法可回溯

兵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档案的入卷归档工作。

《清单(2024年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docx

   2.承诺书(模板).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联系人: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路广利,联系方式:0991-233773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郭子龙,联系方式:0991-2899335)

 地区: 新疆 
 标签: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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