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补位制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4〕52号)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补位制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4〕5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6 15:49:50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880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补位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4〕52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生效日期 2024-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印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不安全食品行政监管机关强制召回补位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针对发现的不安全食品,依法监督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实施召回。比如,在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督促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及时采取封存、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累计封存、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4500余吨。

对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和制度性设计,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展召回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因食品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当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均不能承担召回责任时,您提出的在现行不安全食品召回机制中增加以行政监管机关为主体的召回补位机制以及做好司法职权与召回机制衔接工作的建议,对于推动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召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更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结合您的建议内容,适时对《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健全更加规范高效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推动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5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召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5)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