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省局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黑市监规〔2023〕2号,以下简称《基准清单》)进行了调整,重新印发。
一、调整的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性,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推进依法合理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质效,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调整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22〕4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法执办〔2023〕1号》)和《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司办通〔2023〕92号)等规定和市场监管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结合本省市场监管执法实际,对《基准清单》进行了调整。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基准清单》,主要从裁量事项的合法性,违法行为的次数、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和当事人主体类型、主观态度、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改正情况等方面,对裁量事项进行了评估确认,对适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量化,以增强基准清单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共调整裁量事项64项,其中,修改裁量事项要素60项、新增裁量事项4项、删除裁量事项4项,涵盖登记事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计量和认证检测领域。调整后《基准清单》涉及法律法规89部,行政处罚裁量事项61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