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落实《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第2号令)和《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等相关要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管理,现将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行范围
化石燃料燃烧及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须在项目节能审查中开展碳排放评价,综合评价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鼓励其余项目开展碳排放核算。
二、工作内容
(一)节能报告中完善碳排放评价专章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节能报告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专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碳排放核算标准、碳排放核算边界、工艺流程及排放源分析,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核算等,并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等。
项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及热力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碳排放量应单独说明。
(二)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全流程
节能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应一并就项目的碳排放专章进行论证,对项目的碳排放情况进行对标分析,对碳减排措施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相关碳减排措施的意见建议,指导其落实好节能降碳措施。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中,应明确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数据和排放水平,对降碳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节能审查验收时,应一并对降碳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
(三)鼓励新上项目消费可再生能源
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购绿色电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电、绿证)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新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节能报告中明确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种类、数量、比例及供给保障情况。
项目单位拟采购绿电、绿证的,节能审查时相应电量在项目碳排放评价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纳入,在对地方节能降碳目标评价考核、项目节能监察中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时不纳入,并强化在后期碳排放预算管理中的应用。
(四)加强高碳排放项目碳排放监测管理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万吨及以上的新上项目,原则上须同步建设碳排放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加强碳排放监测、分析与管理。各市(州)及各级节能监察机关在对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探索一并抽查项目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情况,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方要深刻认识开展项目碳排放评价对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的重大意义,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节能降碳宣传引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碳排放评价,落实好各项节能降碳措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中的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协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标准计量体系等,持续优化项目碳排放评价内容和方式。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碳排放评价专章编制大纲
1.总则
1.1编制依据
明确编制依据,包括国家及四川省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及指南等。
1.2政策符合性分析
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分析拟建项目碳排放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碳达峰方案、产业政策、“两高”项目管理政策等要求的符合性。
2.项目碳排放测算与分析评价
2.1 碳排放源识别
碳排放测算边界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测算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生产系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主要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工序的所有生产设施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辅助生产系统包括为生产运营服务的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系统主要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在此基础上,明确项目的碳排放源,核算边界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量、净购入电力及热力产生的排放量等。涉及固碳产品及回收利用减少的排放量应单独说明。
2.2 碳排放量测算
明确测算项目碳排放的标准,依次按照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项目购入的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顺序,测算项目二氧化碳排放。测算过程中,明确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等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
计算方法参照相应行业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和《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以最新版为准),列出详细的测算过程,并将测算结果参照样表进行汇总。其中,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取值来源和依据需详细说明。电力排放因子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四川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
表1 项目碳排放量(样表)
排放源类别 |
能源/物料品种 |
计量单位 |
实物量 |
排放因子 |
二氧化碳 排放量 |
化石燃料燃烧 |
无烟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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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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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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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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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过程 |
石灰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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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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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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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购入电力、热力 |
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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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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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碳排放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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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扩建项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应按现有工程、改扩建项目实施后两种情形分别核算碳排放总量及碳排放强度,对比分析碳排放总量及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的变化量。
2.3 碳排放水平评价
在测算项目碳排放量的基础上,测算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产值碳排放等碳排放强度。对项目的碳排放水平进行评价,应明确评价的依据和来源,有国家公开发布的碳排放水平标准,则优先参照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无相关标准的,参照国内外既有行业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仍无法获取相关标准时,与同类项目进行对比进行分析评价。原则上,两高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力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其他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技术改造项目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应该优于改造前。
3.项目降碳措施评价
3.1 降碳技术措施评价
说明二氧化碳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明确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从能源结构优化(含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选型及工艺技术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降低碳排放效果,其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还应明确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
3.2 碳排放管理措施评价
从项目建设单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信息公开管理、碳减排管理措施等方面,对项目的碳排放管理措施进行评价。鼓励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充分考虑碳足迹有关要求,积极降低各环节碳排放,推动构建绿色供应链。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对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指标开展实测。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安装二氧化碳连续在线监测设施,并定期开展维护、检定和校准。
4.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影响评价
测算项目碳排放量、单位产值碳排放后,定量测算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
5.碳排放评价结论
一般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碳排放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的碳排放情况,项目碳排放水平、降碳措施可行性及降碳效果、碳排放管理措施、项目碳排放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