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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入开展《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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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12 15:25:48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23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1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固体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省生态环境地方法规体系,是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固体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1-12 生效日期 2024-11-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固体条例》)已于2024年10月31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固体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省生态环境地方法规体系,是依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固体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头连着减污,一头连着降碳,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相连,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制定《固体条例》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更好衔接上位法,保持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固体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为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在依法治理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保护。

二、认真学习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

《固体条例》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机制,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落实无废理念,构建协同共治防治体系。推行绿色发展方式,明确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共治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格局。压实政府及部门责任,规定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管理机制。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态环保义务,依法承担责任,推动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监督权。

(二)提升监管能力,推进精准科学依法防治。明确政府通过规划引领和数字化全过程监管等措施,统筹固废收运处理系统建设,推进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鼓励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发布危险废物等固废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

(三)聚焦重点领域,实现固体废物变废为宝。结合农业大省实际,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聚焦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循环利用,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强矿山、尾矿库等重点工业固废污染源头防治,打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组合拳”。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坚持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管控。

三、积极做好条例宣贯的各项工作

(一)广泛发动宣传,提升条例社会认知度。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主动与新闻单位沟通,主动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通过发布法规全文、“一图读懂”解读图示,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宣传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宣传。加强对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工业园区、煤矸石综合利用单位、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处置企业等主体的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固体条例》的认知度,推动政府、企业、公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固体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精心组织培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系统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固体条例》。把《固体条例》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八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围绕《固体条例》重点内容,以案例分析等方式送法入企。省厅将组织开展系统内专题培训,提升对条例的掌握程度。

(三)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条例实施监管效能。要将《固体条例》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特点,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固体条例》的有效实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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