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设区市、县级城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不高于20.0μg/m3、18.0μg/m3,臭氧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福州、厦门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中继续保持前列,完成国家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对能耗较高的新兴产业项目引导应用绿色低碳技术。
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钢铁产能的要求。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落实国家炼钢结构比例调整和废钢利用的要求。
(二)有序调整优化重点行业产能结构
贯彻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强重点行业产能状况分析预警和窗口指导,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实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和关停退出落后产能。
(三)全面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地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针对现有产业集群依法分类制定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等专项整治方案。加快泉惠、江阴、古雷等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支持探索核电余热供热。福州青口、莆田秀屿区、泉州台投区、漳州榜山等家具、汽修产业集中区域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泉州、莆田等制鞋、印刷产业集中区域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和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鼓励制鞋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聚氨酯热熔胶、水性聚氨酯等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加大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推广力度。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7.4%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5%左右。加快漳州、宁德霞浦等核电基地建设;加快开发海上风电资源;有序发展太阳能发电;开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配置储能需求研究和配建;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
(七)严格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稳妥有序推广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八)推进燃煤锅炉转型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油供热锅炉;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到2024年底,全省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转型,实现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鼓励泉州、漳州等地陶瓷企业干燥塔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比2020年分别增长30%和35%左右,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5%以上。福州、厦门等省内主要港口利用疏港铁路、水路、封闭式皮带廊道、新能源汽车运输大宗货物的比例力争达60%以上。推进环湄洲湾、环罗源湾、古雷石化园区等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到2025年沿海港口重要港区铁路进港率高于70%。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全省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涉气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90%。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及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福州长乐、厦门高崎、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95%以上。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推进扬尘污染精细化治理
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率先完成。到2025年,新建装配式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推进沿海城市重点港区码头搬迁工作。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提高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各地结合实际规定秸秆禁烧范围。运用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加强秸秆焚烧火点监测。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鼓励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鼓励泉港、泉惠、古雷石化园区和江阴化工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并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
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省钢铁、水泥、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每小时35(含)—65蒸吨燃煤锅炉和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保留的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原则上必须超低排放。
推进建陶、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实现转型、升级、退出。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采用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巩固三明永安尼葛开发区、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等工业园区恶臭异味整治成效。
(二十)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强化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动机制
在臭氧污染易发时段,利用大气环境超级站、颗粒物及臭氧雷达、水溶性离子分析仪等手段,开展污染溯源分析。以厦漳泉、环湄洲湾、宁德、罗源湾等为重点,开展污染天气联合应对。
(二十二)健全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完善钢铁、水泥、建陶等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领域绩效分级。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强化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三)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基本实现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县城全覆盖。设区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聚焦石化等行业集中的区域,加密全省光化学组分网,泉州、漳州、宁德等开展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设区市持续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与分析。加强预测预报能力建设。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四)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红外热成像仪。强化对重点园区、重点港区、重点道路重型柴油货车的检查。依法追究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责任。
(二十五)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加快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高效治理技术,以及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到2025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完成排放清单编制。
九、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六)持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鼓励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适时制(修)订恶臭异味、氨逃逸等污染物和制鞋、纺织印染、陶瓷等行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
(二十七)建立健全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支持。根据国家部署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
(二十八)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融资支持力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
十、强化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推进各项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利用环境日、生态日等重要节点,广泛宣传解读相关政策。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机制。国有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动公民生活方式绿色低碳。
附件:各设区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附件
各设区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序号 |
设区市 |
|
1 |
福州 |
18.6 |
2 |
厦门 |
18.4 |
3 |
漳州 |
20.0 |
4 |
泉州 |
19.2 |
5 |
三明 |
19.8 |
6 |
莆田 |
19.2 |
7 |
南平 |
18.0 |
8 |
龙岩 |
18.1 |
9 |
宁德 |
1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