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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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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1-05 09:17:19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27
核心提示: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2023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基本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针对一些地方污水混排偷排现象普遍,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范围、内涵有所拓展的新形势,生态环境部编制出台了《管理办法》,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为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础。《管理办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衔接已有工作基础,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分级分类,差别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污水特性、对水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差异较大,对其设置实行差别管理,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分别实施审批或者登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程序,依法监管。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监督监测、依法处罚等要求。三是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问: 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有哪些拓展和创新?

答:《管理办法》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在四个方面进行拓展和创新:一是拓展范围,在原先监管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基础上,增加了农业排口与其他排口,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类型,实现了全覆盖。二是压实责任,《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应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并明晰责任。三是新老衔接,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台账,一并实施日常监管。四是简政放权,《管理办法》简化审批流程,建设信息平台,实行一网通办,进一步便民惠企,释放改革红利。

问:请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其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管理办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入河排污口分类、源头防控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设置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意设置、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监督检查”共十二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以及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四章“附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文书格式、保密要求、施行时间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前后设置审批决定的衔接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

答:《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考虑到排污量大小和对环境影响的差异等,《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时,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是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化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电镀、冶金、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的;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上述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简要分析材料。

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情形,《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和简要分析材料中还应当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区分各自责任。

问: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开发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完善数据库,推动实现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审批登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一网通办。二是推动以测促管。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中“全面建成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的要求,《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当适当增加入河排污口监测频次。三是严格监督执法。《管理办法》提出,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四是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规范入河排污口二维码标识,实行身份证式管理,做到“一口一码”,实现“可联网、可查询、可追溯”,推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由“一个口”到“一张网”,提升数智化管理水平。

问:《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管理办法》发布后,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及时响应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出台入河排污口设置、监测标准,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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