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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谈谈《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特殊食品标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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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9 14:57: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413
核心提示: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次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次针对《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征求过意见。与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变化较大,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意见稿》对特殊食品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供企业参考。

2024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开征求《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此次是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次针对《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前分别在2019年和2020年征求过意见。与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的《意见稿》变化较大,食品伙伴网梳理了《意见稿》对特殊食品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供企业参考。

相对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意见稿》增加了“特殊食品标签要求”章节,对特殊食品的标签有更加细化的要求。食品伙伴网将该章节内容与已发布公告、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进行了比较,该章节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可能影响如下。

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来说,《意见稿》中列出的条文基本是采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 <http://ceshi.sy.foodvip.net/home/biaofa.fagui/content.html itemid=62393&quanku=1>》中内容,未增加新的管理要求。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意见稿》中规定出自《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但对主要展示版面需要标注的内容中,增加了“产品类别”一项。需要引起特医食品生产企业注意的是,《指南》仅是对特医食品标识的规范和引导,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随着《指南》中部分条款被纳入到《意见稿》中,这些被引用的条款即成为强制执行内容。

对于保健食品,《意见稿》新增了部分规定,主要为:

a. 使用除产品名称中商标名以外商标的,需要是已注册商标(TM商标是不允许标注的)。上述注册商标,不能标注在主展示面,应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并且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其面积(矩阵法)不能大于产品名称所用单字面积之和。

b. 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的,应当至少标注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用语等。

c. 非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注意事项。

d. 同一包装内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同一包装内有多个不同保健食品的,每个单件保健食品必须符合最小销售包装要求。

另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需关注《意见稿》中除“特殊食品标签要求”章节之外的通用要求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中包含了不少企业可能需要对标签进行调整的情况。据食品伙伴网分析,影响较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a. 新增了标签标注内容高度的阶梯要求

《意见稿》加严了部分情形下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高度要求,并增加了标注内容高度与宽度的比值要求。即当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时,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毫米;当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0平方厘米时,营养成分表以外的文字、数字高度不应小于2.5毫米。并且文字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不大于3。

对于净含量较大的特殊食品,例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需要及时核查食品包装的最大表面面积属于哪种情形,以确认是否需要调整标签中文字和数字的高度。对于《意见稿》中新增的对于文字高度与宽度的比值要求,各企业均需确认目前标签的符合性。

b. 细化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的标注要求

《意见稿》中要求,需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显著标示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上,并且需要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需采用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代号使用4位数字。年、月、日之间可以使用符号分隔;如果不用符号进行分隔,则当月、日不足2位数字时,应当在数字前加0补位,例如标示为20240704。

《意见稿》中还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标注高度作出了要求,即当预包装食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其他预包装食品文字、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毫米。

c. 保障了消费者对受委托企业信息的知情需求

《意见稿》中规定,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上应该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取消了2011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可以仅标示委托单位相关信息的情形。

d. 明确了需要标示贮存温度范围的情形

《意见稿》中明确,预包装食品的贮存条件对温度有要求的,应当标注常温储存、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标注冷藏储存或者冷冻储存的,需要标注具体冷藏或者冷冻的温度范围。对于特殊食品,贮存条件标注需要冷藏冷冻保存的,例如部分液态特医食品标注产品开封后需要冷藏保存,按照《意见稿》的规定,则需具体标注出贮存的温度范围。

小结

尽管《食品标签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仍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最终版本可能会有所调整,但通过《意见稿》的修订动向可以看出,食品标签要求正逐渐向提供更醒目全面信息以充分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方向发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规划设计食品标签。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6月27日发布了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该标准的修订重点,可以查阅“特殊食品与添加剂”公众号上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征求意见稿比对》一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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