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监规〔2024〕8号)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市监规〔2024〕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7 16:41:26  来源: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发布单位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市监规〔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09-25 生效日期 2024-09-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推动日常监管领域行风建设提质增效,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随机抽查“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部门权责清单调整以及重点监管要求,结合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条线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到“底数清”“标签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等进行标注,确保双随机抽查的专业性、规范性。

(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上级部署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统筹制定本条线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发起方式、抽查层级、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汇总形成省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局计划,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保证监管覆盖面的同时,严防多层重复检查。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自行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局各相关业务处室要采取清单管理、计划管理等方式,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三)优化完善工作平台。省局将不断优化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公示系统双随机模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双随机模块”),并加强与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对接联动,做好与相关部门、地方各平台和江西省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分类管理系统”)间的融合衔接、数据归集,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公示系统双随机模块,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积极推动各地各部门各环节抽查检查数据开放共享,在抽查检查信息上实现互认互享共用,在抽查检查结果应用上实现联合联手联动。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综合采取现场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核查等方式开展抽查。要聚焦失信造假等行为,结合有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抽取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跨区域联合抽查、跨区域交叉互查、跨层级协同抽查等其他有效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全面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省局已将通用型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公示系统双随机模块,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公示系统双随机模块共享至分类管理系统,为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

(六)统筹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统筹行业风险防控、行政刑事违法情况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检查结果互认,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监管全覆盖,与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八)做好抽查检查与执法执纪衔接。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要将涉嫌违法的经营主体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作为案源线索,及时推送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做到抽查任务单号、检查对象名称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精准关联,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积极探索监管创新

(九)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规定和“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在食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保护、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一监管方式、频次和程序,完善配套监管措施。进一步探索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将更多新业态、新领域的综合监管事项纳入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主动协调、积极参与各项联合检查任务,实现“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

(十)着力加强监管手段创新。进一步优化升级双随机移动监管APP功能,推动双随机监管向移动端延伸,使其成为具备任务接收、现场采集、结果录入、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等功能的移动监管APP,实现“指尖管”“掌上查”。鼓励各地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行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深入推进“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加强“一业一册”信用合规经营指导。

(十一)健全完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省地方标准,规范工作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工作流程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根据总局部署,及时修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相关规定,对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达到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过程、各方面,扎实做好监管资源整合、队伍磨合、技能提升等各项工作。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结合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在抽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发现问题处置率等效果评价方面探索建立科学量化指标,积极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指引、激励鞭策作用,对成效明显的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规范予以指导改进。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确立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9月2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