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宝坻政办发〔2024〕5号)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宝坻政办发〔2024〕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3 10:31:19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98
核心提示:《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宝坻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9-20 生效日期 2024-09-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2024年宝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最严”为统领,深刻把握食品安全新形势新要求,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落实市、区两级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树牢底线思维、风险意识,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天津市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完善责任机制

(一)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分批分类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精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督促企业提高主体责任落实能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全面落实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督促属地党(工)委和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深化落实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完善分层分级、精准防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见行见效。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组织食品安全形势会商,研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市级安排部署,开展食品安全技能大比武,以赛促学,持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干部、包保干部和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围绕重大事项、重点任务,加强跟踪督办,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三书一函”制度,发挥提醒敦促、责令整改、约谈等制度机制作用。(区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严格全过程监管

(三)强化产地环境治理。深入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落实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任务。(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严格耕地分类管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确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在95%以上。(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四)严格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农药销售台账记录要求。落实农药氯化苦、磷化铝限用措施。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严格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健全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强化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作食用用途。制定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实施出入库第三方检验,扎实做好粮食收购和库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严格食品生产监管。落实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加强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落实市市场监管委“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水平提升年”活动要求。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按照“一企一档”、“一域一档”、“一品一策”原则,健全完善风险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持续推进乳制品、肉制品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七)严格食品经营监管。持续推进食品经营风险分级动态管理。深入开展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复查,提升食品经营主体自主管理水平。聚焦“网红餐厅”和外卖平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强化旅游景点、农家院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持续做好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区民族和宗教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严格特殊食品监管。持续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巩固提升。(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九)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全年安排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6.2批次/千人。其中,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抽检量3112批次,达到4批次/千人;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量1650批次,达到2.2批次/千人。(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市级完成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任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进一步完善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组织开展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聚焦抽检发现问题的重点企业、产品,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提升风险监测评估水平。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结合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重点开展地区自主检测计划,加强开展学校周边食品、肉及肉制品、蔬菜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四大类食品检测,降低食品安全隐患。(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聚焦粮油、水果等消费量大的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三、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突出问题

(十一)严控农兽药残留超标。聚焦容易出现问题的19种农产品,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专项行动,严打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严控常规药物残留超标。强化豇豆农药残留、水产养殖重点品种药物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十二)严查食品掺假造假。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畜禽养殖、屠宰环节注药注水、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公安宝坻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加大“两超一非”问题专项治理力度。(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宝坻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三前”环节防腐保鲜类物质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十四)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治理。建立完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并有效落实,强化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学校食堂覆盖率达到100%,医疗机构、用餐或供餐人数较多的养老机构食堂覆盖率达到65%。严格许可准入和进货查验、环境卫生、人员管理、食品留样等各环节监管,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健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区食品安全办、区教育局、公安宝坻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新兴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制度措施,加强预制菜、直播带货、生鲜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管理,积极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聚焦新业态新模式存在问题开展专项抽检,及时发现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六)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和惩治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敏感案件。(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宝坻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宝坻分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宣传镇痛、安眠等功能食品添加麻醉剂、精神药品违法行为。加强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发布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跟进指导。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依法实施行业禁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昆仑2024”专项行动,依法严打食品非法添加药品、新型衍生物,食用农产品非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及其他禁用物质等犯罪,组织集中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活动。(公安宝坻分局负责)扎实推进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严厉打击走私农食产品(含冻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宝坻分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并积极配合蓟州海关开展相关工作)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区检察院负责)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公安宝坻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治理能力水平

(十七)强化智慧监管。推广应用天津市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推进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十八)强化信用监管。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参与诚信评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风险分类机制,优化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平台功能,推动信用监管与风险分级监管深度融合。及时归集抽检不合格结果信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将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企业纳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完善基层基础。保障食品安全工作必要投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检验检测、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持续发挥专职协管员在食品安全基层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探索推行服务型执法,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修订发布《宝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优化事故认定机制,明确分级应对权限,强化事前演练和事后评估。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实施食品安全应急值班制度,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企业参保积极性。(区食品安全办及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社会共治

(二十一)强化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一次办好、群众满意”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组织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工作。积极倡导文明节约风尚,引导广大群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妥善应对舆情。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舆情24小时监测、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和督办约谈机制,及时化解舆情风险。(区委网信办、区委宣传部及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网络谣言发现和查证辟除,督促网络平台规范自媒体用户信息发布管理,提升谣言治理效能。(区食品安全办、区委网信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充分发挥“一网一微”宣传主阵地作用,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六、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培育优势产业。深化落实《促进我市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理标志产品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推进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优质农产品竞争力。(区农业农村委负责)

(二十四)强化服务支撑。优化食品企业开办服务,大力培育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活力。(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食品安全技术保障。(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食品广告和网络经营行为,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国际通行食品农产品认证。(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工作落实

(二十五)强化组织实施。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台制度措施并推动落实。(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总结评估。各单位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展,年底前提交本计划贯彻落实情况(含突出做法、主要成效、重点数据),由区食品安全办形成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办牵头,区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全文下载.doc

 地区: 天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1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3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39) 其他法规 (34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