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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试行) (合市监办函〔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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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4 16:59:11  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发布单位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市监办函〔2024〕49号
发布日期 2024-06-14 生效日期 202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吹哨人举报所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接收、处理和对吹哨人的奖励、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收举报的单位(或部门)、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信息,并保持接收信息渠道畅通,便于吹哨人举报。

第四条 吹哨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尊重吹哨人对真实身份的隐匿。对匿名吹哨人,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并安排专人与其约定举报密码、处理结果和履行奖励的告知方式。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接收吹哨人举报信息。

吹哨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形成举报受理记录;对其他部门的移转相关案件线索,应当完整记录接收情况。

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对吹哨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予以处理。

第七条 吹哨人实名举报的,负责查处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吹哨人。

第八条 吹哨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故意干扰办案程序。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吹哨人相关事项予以保密,不得将吹哨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对吹哨人举报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信息公开、内部交流或者宣传报道时,应当隐去与吹哨人相关的信息。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证属实,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吹哨人”应当予以奖励。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稽〔202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二)泄露吹哨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吹哨人,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员工及相关知情人。内部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社保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在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的人员、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

实名举报,是指吹哨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吹哨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对食品安全举报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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