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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商务惠企政策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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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4 16:11:01  来源:东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东莞市商务局围绕企业转型升级、拓展市场、对外投资、电子商务发展、国际物流通道建设以及商贸创新发展等6个方面,东莞市商务局发布商务惠企政策33条。
发布单位
东莞市商务局
东莞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4 生效日期 202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东莞市商务局围绕企业转型升级、拓展市场、对外投资、电子商务发展、国际物流通道建设以及商贸创新发展等6个方面,梳理了国家、省、市系列政策举措共计33项,全力以赴为东莞商务领域企业提供精准的政策服务,帮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我市新签或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标准

1.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当年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超过30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超过5000万美元(含)的新项目,属于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属于非制造业领域的,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2.对在东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1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3000万(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市财政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3.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东莞扩大生产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上标准予以支持。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0769-21668361;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

对在东莞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上述投资奖励中,高技术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5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15000万元;高技术服务业、其他行业单个企业在当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实施方案执行期内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

2.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

对经我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地在东莞且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在实施方案执行期内仅可申请一次总部奖励。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96,0769-21668361;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三、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国家政策)

(一)支持对象

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支持标准

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817931;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四、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进口贴息项目(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市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年版)》,可登录广东省商务厅网站查看)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二)支持标准

1.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2.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并入库。省商务厅将按照贴息事项年度资金总额及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需求情况,统一确定最终贴息率。

3.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单位)不超过400万元,对贴息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单位)不予安排贴息。

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817931;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促进企业拓展市场

五、组团综合展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重点综合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支持内容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组织费用等。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0769-22819925;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六、支持境外参展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境外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对以特装展位方式(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的东莞企业,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5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5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商协会组织企业出境参展,对经市商务局备案,自行组织不少于15家东莞企业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计划线下展以及市商务局认定的线下展的商协会,对组织单位按照每家企业20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由商协会统一承担的展品往返物流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七、境内专业展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八、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九、市内重点展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十、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十一、新品发布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我市商协会在《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会上举办新品发布会,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发布会整体场地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场新品发布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7510、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

十二、设立境内展销中心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协会(商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展销中心已办理展销平台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3.实际展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支持标准

1.对展厅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35元/月,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租金支持自批复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批复年份的上一年度)。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0769-23192972、0769-23192971;电子邮箱:shangwujiaoliu@dg.gov.cn。

十三、鼓励市内招展办展(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十四、加快“走出去”开拓新兴市场(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依法注册成立,在2024年赴境外参加加博会路演推介等经贸交流活动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参与企业人员机票及住宿费用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资助。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家企业每场活动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769-22817270;电子邮箱:fipc@dg.gov.cn。

十五、外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东莞市致力于提升“莞货”知名度,积极开拓内销市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2022年全市内销额(按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应税货物销售额)500万元以下,2023年新增内销额前50家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支持,每家企业支持10万元。

奖励基数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的核准数据为依据。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内销额核算数据以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核算年度)。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十六、支持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保险单需由在东莞市注册的保险机构(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出具,或在东莞市设立办事处(含营业部)且由其广东省级分公司出具。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69-22403717;0769-22002089;电子邮箱:chanyefazhanke2022@163.com。

十七、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普惠平台类”项目除外)的东莞企业,市财政按企业实缴保险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十八、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自主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企业类”项目: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2.“平台类”项目: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三)受理科室

1.“企业类”项目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受理,联系电话:0769-22806513、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2.“平台类”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省一级保险公司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十九、外贸综合服务业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二)支持标准

1.对入选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按照数字化平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三种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2.2024年1月1日(含)起,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前提下,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5万元;对使用现有第三方外贸综合服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

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应对贸易摩擦事项)(国家政策)

(一)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或对进口产品申请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对应对情况进行研究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研究报告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研究应诉或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支持对应对或发起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开展研究和效果评估,研究评估一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研究参与行业无损害抗辩有关情况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万元。

2.研究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应对。支持对应对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开展研究和效果评估,对申请企业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80万元。

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0769-22817150、0769-22425098;电子邮箱:gongpmy@dg.gov.cn

促进对外投资

二十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国家政策)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外投资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对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中,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不含维保期),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前期费用、贷款利息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每个境外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项目

(1)合作区建设项目。对合作区境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合作区建设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费用、公共服务费用、招商推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园区安保费用、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每个合作区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入区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运营的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对境内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入区投资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按照以下标准和比例进行资助:

前期费用、贷款利息、土地/厂房租赁或建设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境外人员风险防范保险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政策性信用保险、担保费用、权益资源回运运保费、项目物资出口运保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每个合作区入园投资项目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对外劳务合作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开展外派前适应性培训支出的培训费按每名劳务人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其派遣的劳务人员购买境外风险防范保险产生的保费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6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劳务对接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按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个企业获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十二、投保境外投资信用保险(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二十三、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对经商务部门备案或核准,获得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并向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或执行的境内(东莞)主体及其境外控股公司,对其用于境外项目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于投保境外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实缴保险费的2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中央、省、市财政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企业的实缴保险费。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经济合作科,联系电话:0769-21668361,0769-21668396;电子邮箱:dgboc_info@126.com。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四、支持制造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制造企业,制造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具备自有品牌。

(二)支持标准

制造企业购买和使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咨询诊断、独立站建设、独立站运营、合规经营、数字营销、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等产品和服务,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二十五、支持培育东莞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的服务企业,服务企业本身或其母公司为不低于20个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东莞企业)提供跨境电商行业服务。

(二)支持标准

服务企业购买和使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提供的跨境电商产品或服务,按服务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服务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二十六、支持举办跨境电商活动(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举办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相关活动且活动规模达100人以上的我市跨境电商行业组织、企业、园区。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为推动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举办的行业活动,按照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场活动最高支持5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电子商务科,联系电话:0769-21660107;电子邮箱:dzswk@dg.gov.cn。

促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

二十七、增强内外贸订单交付通道保障能力(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纳入东莞市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统计的集装箱港口运营企业(归属同一控制人的港口运营企业可合并申报)。

(二)支持标准

1.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6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6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0%”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

2.港口运营企业同时满足“当年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不少于8条”“新开通(含加密)国际海运航线船舶靠港作业航次不少于80航次”“当年国际海运航线作业航次同比增长超过15%”的,按照近洋航线10万元/航次、远洋航线15万元/航次、加密航线8万元/航次、冷链产品专线60万元/航次予以支持,总支持资金每家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通关物流科,联系电话:0769-22813810;电子邮箱:tongguanwuliuke@163.com。

二十八、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口岸方向-口岸建设事项)专项资金(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从事口岸经营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且不超过1000万元。对省口岸办、省口岸应急指挥中心落实国家和省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全额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支持项目

资金支持我省、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力争实现口岸建设结构调整和功能升级。其中:

1.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对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整合、智慧口岸试点建设等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4.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工作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

(四)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口岸规划建设科,联系电话:0769-22802062、0769-22422820;电子邮箱:kaghjs@163.com。

促进商贸创新发展

二十九、“乐购东莞”促消费活动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1.经东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级批发、零售(含汽车)、住宿、餐饮等行业商(协)会。

2.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3.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且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及个体户、上一年纳入统计的含税营业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户。

(二)支持标准

1.支持上述对象当年自筹资源举办与乐购东莞相关的促消费活动(宣传资料、宣传报道、活动现场布景等均须有乐购东莞字样及官方标识),经市商务局备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对当年活动费用(含活动策划、宣传推广、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现场搭建、场地和摊位布置等费用)的30%予以资助,每个单位全年最高补助1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个单位只限申报一次。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三十、支持批发业稳定增长(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5亿元及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三十一、支持零售业稳定增长(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已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库、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不含当年新入库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与上一年相比,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含税销售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支持5万元,每家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按事后补助方式,每家企业只限申报一次。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电子邮箱:shichangke@dg.gov.cn。

三十二、商贸企业纳统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当年新增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行业企业、个体户等市场主体。

(二)支持标准

1.对新开业(上年第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

(1)批零经营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经营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符合新开业及纳统要求的,批零企业再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住餐企业再额外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其他时间开业,并于当年入库的批零住餐经营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受理科室

1.批零企业:市商务局市场科,联系电话:0769-22997380;shichangke@dg.gov.cn。

2.住餐企业: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三十三、餐饮企业纳统项目(市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全市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三)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联系电话:0769-22805080,0769-22818603;电子邮箱:dgfwmy@126.com。

 地区: 东莞市 
 标签: 电子商务 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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