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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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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8 11:42:27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档案局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布施行,共十一条,包含7个附件。

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档案局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9日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布施行,共十一条,包含7个附件。《办法》的印发施行,为做好佛山市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市食品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一、填补食品安全档案管理空白

至2013年初,国家、省一直未有食品安全档案管理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出台,而且在推进食品(农产品)示范市建设的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当前我市食品行业存在执行标准较低、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备的问题,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缺乏切入点。从无到有,《办法》通过推动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对本部门、本企业食品安全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和利用便捷,为食品来源去向可查可溯打下基础。

二、推进食品安全档案建档工作

《办法》共十一条,对食品安全档案的内容、来源及监管要求等予以规定。其中第一条说明制订《办法》的宗旨;第二条为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四条明确食品安全档案及食品监管部门的涵义;第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档案主要内容;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档案的监督管理方法;第九条规定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为补充说明事项。从法律层面上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部门形成的监管档案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相关内容制定的主要依据有: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食品原料等进货查验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食品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记录。《农产品质安全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业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要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2、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对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内容的规定。3、根据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需要确定。

三、覆盖企业类型多

《办法》共包含7个附件,其中1个是食品安全档案分类编号办法,1个是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点食品监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其余5个是不同类型的企业食品安全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所涉及的类型分别是农作物种植类、水产养殖类、食品加工类、食品流通类、餐饮类。

四、保存期限分三档

《办法》将档案的保存期限划分为2年、5年、15年三档。台账管理类、生产记录类档案保存期2年,部分资质证明类、监管档案类和其他档案保存期5年,制度标准类和部分资质证明类档案保存期15年。确定依据:1、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有关生产经营记录保留时间不低于2年,对其他制度性文件和监管记录类文件并未做出明确规定。2、从方便企业和严格监管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企业的管理制度和部分资质材料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而且这两类档案的总量不大,因此规定了15年这种较长的保存期限;将监管记录保存期限确定为5年,既保证了一段时期内监管部门对企业监管的有效性和延续性,也避免对企业因长期保存大量的监管档案而产生其他负担。

 地区: 佛山市
 标签: 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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