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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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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18 08:10:4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33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 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详细了解《若干措施》出台的背景、思路、主要任务、创新举措、实施保障等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相关负责人。

问:《若干措施》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民营经济在污染减排、节能降碳、保护生态、绿色转型升级等方面也做出积极贡献,在发展绿色新质生产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系统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新要求。

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作出安排,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实际行动支持服务民营经济。

本次出台《若干措施》,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一系列新部署,进一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发挥民营企业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问:《若干措施》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若干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立足生态环境部门职责,坚持稳中求进、问题导向、强化预期,在现有工作基础上,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便企惠企助企措施,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反映的生态环境领域关切和实际问题,增强民营企业绿色发展能力与意愿,强化对民营经济绿色发展的技术、资金和政策支持,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引导和激励民营企业在美丽中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重要作用。

问:《若干措施》部署了哪些主要任务?

答:《若干措施》围绕4个方面,部署了重点任务。

一是支持绿色发展。加快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增加环境治理服务供给,推动大规模回收循环利用,支持企业提升废旧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支持发展环保产业,引导环保企业延伸拓展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生态环保产业、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低碳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

二是优化环境准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遇到的问题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服务制。继续实施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和绿色通道机制,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民营重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合一”。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对企业投资的同一建设项目,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多个行政许可事项的,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衔接。

三是优化环境执法。实行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持续规范涉企收费和罚款,定期清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收费事项,做好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相关工作,推动治理变相收费、低质高价,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严禁生态环境领域“一刀切”,统筹民生保障和应急减排,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

四是加大政策支持。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模式创新。支持参与环境权益交易,鼓励企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交易。支持创优和试点示范,鼓励民营企业创建环保绩效A级企业,并落实好相关激励政策。建立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展示平台,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区作贡献。

问:《若干措施》提出了哪些创新举措?

答:解决制约民营企业绿色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政策环境,《若干措施》在环境准入、信息填报、信用评价等多个领域,部署了多项新举措。

在深化环评改革方面,提出有序推进环评分类管理,环评文件标准化编制、智能化辅助审批试点,优化环评审批分级管理;推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优化总量指标管理方面,提出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

在减少企业填表方面,提出充分利用环境统计、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系统平台已有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简化报表填报,推动“多表合一”,探索“最多报一次”;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企报表填报减负改革试点等措施。

在规范信用评价方面,提出合理界定评价对象,坚持过惩相当,明确评价结果适用边界条件;推进依法不予处罚信息、一定期限之前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不纳入环保信用信息范围;推广环保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企业环保信用修复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引导企业“纠错复活”,帮助企业“应修尽修”。

其他方面,《若干措施》还提出了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加强建设项目投资政策指导、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等创新举措。

问:《若干措施》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

答:为确保各项措施顺利实施落地落细,《若干措施》提出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本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畅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对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共性生态环境问题,要快速反应、紧抓快办。二是加强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质量管理,标准发布前制定实施方案,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政策等宣传解读和培训,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三是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生态环境先进典型的挖掘总结;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关切,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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