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函|关于针对借助职业打假之名恶意诈取食品类企业赔偿金类组织的法律制裁的建议 (陕市监函〔2024〕423 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函|关于针对借助职业打假之名恶意诈取食品类企业赔偿金类组织的法律制裁的建议 (陕市监函〔2024〕423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28 17:32:12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94号建议的答复函|关于针对借助职业打假之名恶意诈取食品类企业赔偿金类组织的法律制裁的建议
发布单位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陕市监函〔2024〕423 号
发布日期 2024-06-28 生效日期 2024-06-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杜丽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借助职业打假之名恶意诈取食品类企业赔偿金类组织的法律制裁的建议》(第39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以职业打假为名进行牟利,侵害企业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牟利性职业打假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我局对您的建议非常重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认真参考您的建议,持续推进我系统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相关工作,全力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一、现阶段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难以根治的原因

在市场监管领域,现阶段,投诉举报人主要针对经营主体在标识标签、商业宣传、广告、食品等领域的轻微违法,以“打假”、“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有的甚至以“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或不实举报,要挟企业支付费用。此类投诉举报人,关注点不在打假,而在牟利。其行为一方面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影响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因其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甚至诉讼权利,大量挤占行政资源。近年来,关于牟利性职业打假的负面报道、司法判例明显增多,但此类问题一直无法根治,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因为市场上部分经营主体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提供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在立法领域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没有明确界定,缺少处罚依据。很多专家也认为,职业投诉举报是“市场清道夫”是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民间监督力量,应予以支持鼓励。因此,什么是需要打击的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如何打击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在立法方面一直难以突破。

二、我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编制意见,指导基层依法处置

2023年,在我局组织开展的“全省消费维权热点难点问题的受理与处理”专题调研中,基层局所、一线工作人员反映最多的处置“难点”问题,即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大量挤占行政资源。根据我省12315平台数据统计,2021年—2023年上半年,投诉举报在30件以上的,涉及772个电话号码,诉求总量达41247件。其中,最多的一个号码投诉举报301件。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我局一是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二是组织起草了本局《关于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指导意见》,先后两次在系统内征求意见。该《指导意见》从综合研判并界定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依法依规处置等方面,对基层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提出了指导意见。(因缺乏上位法规依据,该《指导意见》没有正式印发,只是作为内部意见指导基层工作。)

(二)印发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最终目的是牟利,因此,最大限度挤压其牟利空间是打击此类行为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基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2023年9月修订印发了《“首违不罚”清单(2023版)》《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版)》,对牟利性职业举报较为集中的食品标识标注、广告、主体登记等领域的首次违法、轻微违法列出了不罚、轻罚清单。从实施效果看,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利益空间。

(三)规范执法,提升依法处置能力

一是严把12315热线受理关。12315平台是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对外公示的投诉举报受理渠道,我局严格依照法定的受理范围,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不予受理。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全系统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三是加强监管人员培训。通过强化业务培训,指导监管人员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提高依法应对处置能力。

(四)加强沟通,强化部门工作配合

通过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座谈会等方式,主动与省高院、省检察院等加强沟通,就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依法处置工作进行研讨,争取法律指导和支持。2023年,我局与省高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涉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意见》,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强化部门协作。

(五)加大宣传,营建知法守法环境

一是对经营主体强化法规指导。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从源头降低标识标签、广告宣传、食品等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集中发生领域的违法行为发生率。二是对消费者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关键时节,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推动公众增强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三、我局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积极推动地方立法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我局将借此契机,积极推动《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学习上海市立法经验,争取在我省条例中,能够加入建立并共享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实施部门联动,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等内容,为后期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指导主体依法经营

监督指导经营主体,特别是问题多发的主体、小规模经营主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能力,依法从业、诚信自律,避免在经营行为中出现违法现象,从根源上杜绝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同时,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在面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时,对实际问题不回避不逃避,积极整改;当自身权益受到非法胁迫时,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

(三)持续规范监管执法

继续完善我局的《“首违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积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大力压缩职业投诉举报的牟利空间。同时,梳理典型案例,强化业务培训,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提高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依法处置能力。

(四)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健全与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及协作工作机制,

对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捏造事实、敲诈勒索等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强化相关部门在依法处置牟利性投诉举报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强化普法宣传教育

围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规,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科学消费、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及的,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问题较为复杂,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共同努力,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才能真正推动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履职,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依法处置,积极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放心消费环境和良好营商环境。

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市场监管工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地区: 陕西 
 标签: 复函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