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浙江省商务厅印发了《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以下简称《基准》)。现就《基准》政策背景及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省商务厅分别于2015年、2019年制定了《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的通知》。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我省执法数字化运用,裁量基准需要进一步优化。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要求,衔接《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商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在裁量基准中新增加了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内容。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文件内容
审议稿在原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的基础上,对处罚事项名称、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等均做了修订,共分21个行业领域94个处罚事项,每个事项均列出了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及裁量基准。其中,违法情节原则上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阶次,分别对应相应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分别对应相应裁量基准(处罚幅度)。裁量基准原则上按照从轻30%、一般40%、从重30%的标准,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每个事项均进行了调整。同时,在一次性塑料制品处罚事项上,结合了初次轻微违法免罚清单的内容,增加了轻微情形可不予处罚的内容。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2015年、2019年分别制定的《浙江省商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标准》和《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调整商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细化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商务厅法规处
联系人:王雪莲
电话:0571-870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