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和药品国家标准等规定和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的经营活动公告如下:
一、食品经营者经营食药物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保障食药物质可追溯。鼓励采用电子化、信息化等便利手段,保存、管理食药物质溯源凭证和信息。食药物质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药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食品经营者从食品经营渠道采购的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从中药材批发市场或企业采购食药物质,二氧化硫等残留限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留存外包装、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四、食品经营者经营销售散装食药物质,应当在散装食药物质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药物质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或药品标准等内容。鼓励食品经营者明确标明食药物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
五、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规范食药物质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食药物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