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09 13:40:3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47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5-08 生效日期 2024-05-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
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单(样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进一步修订完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预案体系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自治区预案、各盟市预案和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所辖旗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日常监测,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及时分析研判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进一步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责任、协调联动。明确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区域联动,相关盟市和旗县(市、区)根据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统一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2.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设立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总指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副厅长兼任。(组织机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2.2  盟市、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参照自治区组织指挥体系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3.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1.1  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单位每日对未来7—10天空气质量、气象要素进行预报,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  会商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当预测可能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全区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  分区管理

根据自治区大气污染物传输影响、气象地理特征等情况,设置污染控制区,实行区域统筹管理。

区域一: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默特右旗,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准格尔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乌拉特前旗、磴口县。

区域二:包括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骆驼山矿区、棋盘井矿区、黑龙贵矿区。

区域三:包括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奈曼旗、库伦旗、开鲁县,赤峰市宁城县、元宝山区、松山区、红山区。

区域四:预测或已经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分级标准的3个及以上相邻盟市。

3.2.3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并按照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当监测日AQI已达到预警分级标准,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迅速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因臭氧(O3)引发的空气重污染过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自治区级预警。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区域一

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区域二

橙色预警:预测乌海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乌海市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乌海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区域三

橙色预警:预测区域内赤峰市、通辽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区域内赤峰市、通辽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区域四

橙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盟市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相邻2个盟市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相邻3个盟市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时。

当预测或监测到上述1个或多个区域达到黄色预警分级标准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提示信息,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黄色预警。

(2)盟市级预警。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当单个盟市预测日AQI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时,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和应急响应时间不再依据当地预测预报结果确定。

各盟市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旗县(市、区)级预警发布参照盟市级预警要求执行。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当按1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迅速采取升级措施。

3.2.5  预警审批

(1)自治区级预警审批。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自治区级预警启动条件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立即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批预警信息。

自治区级橙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审批;自治区级红色预警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审批;发布自治区级预警解除信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批。

(2)盟市级预警审批。盟市级预警发布、预警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审批权限和发布程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自治区级预警时,预警启动范围内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发布盟市级预警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实施清单化分类应急管控。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涉气污染源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应当结合首要污染物控制要求,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不同预警级别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和其他污染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管控措施,分类施治、科学管控。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当以停/限生产线或工序(设备)为主,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落实差异化分级应急措施。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对重点行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将涉及民生需求的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纳入保障类清单进行保障,防止“一刀切”。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停产或限产措施力度,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不对电厂、居民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各盟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当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以及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依法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当预测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受自治区外污染明显影响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省份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依据救治需求紧急增派医护人员充实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黄色预警停(限)产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保障类企业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电)”或“以量定产”。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使用不满足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各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教育部门负责督导、组织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2)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橙色预警停(限)产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3)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切割、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4)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旗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旗县(市、区)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组织落实红色预警停(限)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  自治区级响应

4.4.1  自治区级预警Ⅱ级响应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协同落实减排措施。同时,加强分析、研判、评估,每日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4.2  自治区级预警Ⅰ级响应

在自治区级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查组,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组织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盟市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7  总结评估

加强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优化完善各级应急预案。

5.保障措施

5.1  经费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安全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措施前,盟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当指导旗县级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3  能力保障

自治区和盟市应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专家队伍,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

5.4  沟通保障

各地区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  培训演练

自治区和盟市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3  预案备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新修订的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责任追究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处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的绩效分级企业,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docx

   2.应急响应职责清单.docx

   3.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工作流程图.docx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单(样表).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