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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辽市监发〔2023〕2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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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23 15:48:29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9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市监发〔2023〕29 号
发布日期 2023-08-08 生效日期 2023-08-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市监联〔2023〕15号),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裁量情形作出裁量决定,确保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与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基准相衔接。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  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3版)》中行政强制措施对应的不予实施适用条件均满足的,方可不予实施该项行政强制措施;如满足清单适用条件,但同时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  

三、省局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动态更新“四张清单”。  

四、“四张清单”实施后,各市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类似清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9月30日印发的《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1版)》(医疗器械监管部分除外)、2022年7月29日印发的《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调整表》和2022年9月20日印发的《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停止使用。  

附件:   附件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pdf

   附件2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pdf

   附件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pdf

   附件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3版).pdf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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