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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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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7 04:07:22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9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4-17 生效日期 2024-04-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本年度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8件)

(一)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15件)。

1.制定项目(7件)。

(1)《陕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3)《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省水利厅起草);

(4)《陕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起草);

(5)《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省总工会起草);

(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省妇联起草);

(7)《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省黄帝陵管委会、省文物局起草)。

2.修订修正项目(8件)。

(1)《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2)《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修正)》(省水利厅起草);

(4)《陕西省地下水条例(修正)》(省水利厅起草);

(5)《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省水利厅起草);

(6)《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修正)》(省水利厅起草);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8)《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省气象局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3件)。

1.制定项目(2件)。

(1)《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陕西省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2.修正项目(1件)。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修正)》(省教育厅起草)。

二、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14件)

(一)制定项目(10件)。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省委网信办起草);

(2)《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3)《陕西省司法所条例》(省司法厅起草);

(4)《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5)《陕西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陕西省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7)《陕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8)《陕西省秦岭国家公园条例》(省林业局起草);

(9)《陕西省帝陵保护条例》(省文物局起草);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二)修订项目(4件)。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修订)》(省教育厅起草);

(2)《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4)《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24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9件)。

1.制定项目(7件)。

(1)《陕西省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起草);

(2)《陕西省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起草);

(3)《陕西省输煤管道保护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应急管理厅起草);

(4)《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5)《陕西省托育服务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陕西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审计厅起草);

(7)《陕西省地理标志条例》(省知识产权局起草)。

2.修订项目(12件)。

(1)《陕西省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省委社会工作部起草);

(2)《陕西省档案条例(修订)》(省档案局起草);

(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4)《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5)《陕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6)《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7)《陕西省体育场馆管理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

(8)《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起草);

(9)《陕西省消防条例(修订)》(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10)《陕西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1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修订)》(团省委起草);

(1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修订)》(省统计局起草)。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1.制定项目(2件)。

(1)《陕西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2)《陕西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

2.修订项目(3件)。

(1)《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2)《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省司法厅起草);

(3)《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修订)》(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起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立法工作的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论述,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到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成效上。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立法工作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党的主张,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立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

(二)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把好立法入口关,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确保立法遵循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切实避免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影响。要提高依法立法能力,严守地方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规章要及时开展清理,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探索建立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现实问题。

(三)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各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按时间节点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安排专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要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及时上报法规、规章草案,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对重点立法项目提前介入、加强指导,要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影响立法工作计划执行的整体进程。

 地区: 陕西 
 标签: 立法计划 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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