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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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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11 10:31:17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264
核心提示: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情况公布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10 生效日期 2024-04-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市农业农村委2024年行政检查计划表(市级)》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结合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情况公布2024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本市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服务保障涉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努力为上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检查任务

(一)坚持政治引领,持续做好长江禁渔执法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长江禁渔执法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持续保持长江口水域“四清四无”。

(二)坚持人民至上,持续关注重点领域监管

坚持“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回应人民群众对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动植物检疫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渔业安全等领域的关注,贯彻“无事不扰”理念,依法依规监管相关经营主体。

三、检查计划基本内容

(一)行政执法检查主体

本计划中行政执法检查的主体为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下称执法总队)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名义具体实施。

(二)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主要为重点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

(三)行政执法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对象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主体。

(四)行政执法检查项目

行政执法检查项目以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为基础,根据本市农业执法实际有所侧重。

(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计划、对象、项目等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在以专项检查方式实施检查的计划中,应当优化检查对象(区域)的选择,控制检查频次,避免重复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进行的行政检查不计入常规检查次数,不影响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根据上级(或同级)部门要求或部署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原则上不影响年度检查计划执行,但应当统筹安排执法任务。

(三)执法总队下属各大队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不得随意增加对同一对象的检查次数。确有必要增加检查任务的,大队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由执法总队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情况紧急的,由执法总队分管领导批准。

   附件:《市农业农村委2024年行政检查计划表(市级)》.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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